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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年改聲請釋憲 大法官不受理

司法院書記處長王碧芳昨表示,年金改革相關聲請案未窮盡救濟程序,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記者黃欣柏攝)

司法院書記處長王碧芳昨表示,年金改革相關聲請案未窮盡救濟程序,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記者黃欣柏攝)

2018/07/14 06:00

未經訴訟程序 不符審理規定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立法院去年制定公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即公、教年金改革),事後部分公教人員質疑新法違憲,陸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認定全案未經訴訟程序就聲請釋憲,不符「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昨決議不予受理。本案也是大法官首度針對年改相關釋憲案作成決議。

年改釋憲 首度作成決議

今年五、六月間,共一百六十八位民眾分別向司法院聲請四件公教年改釋憲案,主張今年七月上路的公、教年改,其效力及於已退休人員,違反法安定性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牴觸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的意旨,同時請求大法官在解釋作成之前先為暫時處分,以免人民權利受到不可回復之損害。

這批反年改人士也主張,現行的「大審法」限制人民「須窮盡法律救濟途徑始得聲請釋憲」,沒有設置例外規定,同樣有違背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虞。

大法官昨指出,大法官已在二○○三年二月廿一日的第一二一一次會議中,替「大審法」設下例外,明訂「雖未盡審級救濟程序,如事實已臻明確而無爭議餘地,且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經大法官議決受理者,不在此限」,但本次四件聲請案是完全不經訴訟就聲請釋憲,與相關決議意旨不符,加上聲請人並未具體指出有何違憲之處,依法不予受理。

司法院解釋,大法官會議前年曾就二○○三年提出的例外情形作出說明,該例外是指「聲請人提告敗訴後,未再提上訴或抗告」,本次四件聲請案與此例外情形並不相符,釋憲案既然被決議不受理,其暫時處分的訴求也就失去依附,因此也一併駁回。

據悉,除本次遭駁回的四案外,司法院還接獲兩件由一萬多名公教人員連署提出的年改釋憲案,但因同樣未經訴訟程序,法界人士普遍認為受理機會低;至於新北市、花蓮縣、金門縣與苗栗縣政府日前提出的年改釋憲案,因為是以機關名義聲請,不受訴訟程序限制,是否受理仍不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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