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員退離職 境管可達6年
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案 初審通過 向中國洩密可判10年
〔記者彭琬馨/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涉密人員退離職後,出境管制期限僅能延長、不得縮短,管制時間最長可達六年;初審條文也將中港澳等地區列入國家機密保護法規範範疇內,未來若向中國等國洩漏、交付國家機密,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港澳 列入規範範疇
列席司委會的法務部長邱太三受訪表示,過去因刑法不認為中國是外國,共諜案只能適用國安法刑度,引發很大爭議;此次修法,將中港澳、境外敵對勢力列入國家機密保護法範圍,讓整體國家機密維護更加完整,未來也不會發生對我國有威脅的國家或地區、組織,卻僅能適用刑度較輕的國安法規定的情況。
過去屢次發生即將卸任的涉密官員,在卸任前自行核准縮短管制年限,引發國安疑慮。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昨質詢時就點名,前總統府秘書長曾永權卸任前就自行縮短管制年限,將原先三年的規範,直接縮短成六個月。
現行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廿六條原規定,國家機密核定人員、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出境需經原服務機關核准,時限得視情況縮短或延長。初審通過條文,除將原先的「縮短」刪除外,也增加延長期限,除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部分外,不得超過三年,並以一次為限;等於管制年限總計最多不得超過六年。
洩漏絕對機密者 加重其刑
現行條文規定,針對涉密人員洩漏或交付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初審通過條文新增規定,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給與外國、中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所洩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現行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卅四條規定,刺探或收集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國家機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初審條文增訂,刺探或收集國家機密給與外國、中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刺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邱太三表示,因刺探、收集情報的共諜案仍持續發生中,盼此法在本會期能完成三讀、盡快通過,才能產生嚇阻作用,全面保護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