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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分組會議決議 修法制定報導界限

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昨增開會議,會後針對偵審中案件的媒體報導作出四點建議性質之決議,第一組召集人羅秉成會後說明決議內容。(記者黃欣柏攝)

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昨增開會議,會後針對偵審中案件的媒體報導作出四點建議性質之決議,第一組召集人羅秉成會後說明決議內容。(記者黃欣柏攝)

2017/04/16 06:00

〔記者黃欣柏、陳慰慈/台北報導〕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昨增開會議,會後針對偵審中案件的媒體報導作出四點建議性質之決議,包括修法制定報導界限、將媒體損害司法人權列為罰款項目、主管機關應與各媒體開會討論自律機制,以及媒體應適當隱匿犯嫌個資並加註相關警語等。

據了解,第一分組昨原本預計討論由小燈泡媽媽王婉諭、台灣大學新聞所所長林照真、檢察官姚崇略及台大法學教授張文貞等四人提案的「監督及強化媒體自律」,以及律師施秉慧提出的「以刑事責任拘束、落實偵查不公開」等兩項議題,因時間不足,僅先討論前者。下次會議訂於本月十八日,討論議題預計為「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偵查中案件 報導須加註警語

昨天決議的第一點為,NCC與法務部、警政署等相關單位,應研議在「衛星廣播電視法」、「數位通訊傳播法」等法案或草案中訂出新聞報導界限,例如限制媒體拍攝、播放犯罪嫌疑人或相關人畫面,並制定具罰則效果的規範,以保障當事人的司法人權,及對錯誤報導的更正權。

決議第二點則建議將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不法侵害司法人權的具體情事列為罰款項目,並作為核發相關執照與否的重要依據。

決議第三點建議,NCC應召集各相關媒體代表,協助檢討現行媒體自律機制與規範,讓媒體從業人員得以清楚理解對司法案件報導及評論的標準。

最後一點,則是建議媒體處理偵查中案件時,應適當遮蔽犯罪嫌疑人個資,但重大國家安全事件、恐怖攻擊、連續或流竄性犯罪等不在此限;報導中也應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例如可加註「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等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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