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為不算貪污行為 林益世一審獲輕判
2013/04/30 16:54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收賄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林益世被判7年4月、褫奪公權5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法官認為,林益世行為未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貪汙行為,僅符合刑法第134條、第346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換取恐嚇得利部分屬實,其餘違背職務收賄、職務上要求賄賂、隱匿貪汙所得罪部分無罪。
台北地院法官判決,林益世假藉職務恐嚇取財罪部分判決5年6個月、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部分2年,合併應執行7年4個月。其母沈若蘭所涉貪汙洗錢、其妻彭愛佳所涉洗錢、大舅沈煥章所涉洗錢、小舅沈煥瑤所涉洗錢部分,因證據不足,判處無罪。沈若蘭和沈煥瑤另外被訴損害債權罪部分則不受理。
林益世律師對於無罪判決部分表示欣慰,但不滿兩罪仍被判刑,表示會再上訴。對於林益世在一審中獲得輕判,特偵組也確定會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