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官員揭兩岸條例漏洞 意外讓中國籍收容人吃「無敵星星」
2026/04/06 10:42 記者王冠仁/台北專題報導
移民署。(資料照)
因兩岸情勢特殊,移民署在處理「收容」有兩套法規與做法;外國人是「入出國及移民法」,中國人則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入出國移民法3年前曾修法,修法後外國人在收容替代處分期間若有違規或失聯,可再次收容;然而兩岸條例卻沒類似罰則,導致中國人在收容替代處分期間,就算違規、失聯,也無法再次收容,移民署除了「告誡」,別無他法。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外國人、港澳人士的收容規定,分為暫予、續予、延長收容,每階段收容日為15日、45日、40日,最多100日。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國人的收容規定前三階段與外國人相同,差別在於移民署可向法院再申請一次50日的延長收容,因此中國人收容天數上限是150日。
移民署說,不論是中國人或外國人,一旦超過收容天數仍無法遣返者,移民署只能依法做成收容替代處分,讓他們以人保或錢保的方式離開收容所,同時搭配定期向專勤隊報到、指定受處分人居住於適當處所等方式來管控。
一名官員指出,移民署過去發現有不少外國人在收容替代處分期間有違規情形,因此3年前推動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法,新法在前年3月上路後,外國人在收容替代處分期間如果違反相關規定,可再次收容,而且收容期間重新計算,具有相當的約束力。
不過,兩岸條例卻沒同步修法,導致中國人在收容替代處分期間,如果違規打工、失聯、沒定期向專勤隊報到,或是不居住在指定場所,移民署礙於法令不完備,無法將他們再次收容,等於失去執法武器、拿他們沒轍,這個窘況急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才能補上漏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