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調整」擬入身障權法!立委憂勞雇保障不對等 關鍵條文保留
2026/01/21 15:45 記者林志怡/台北報導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障權法)」時隔18年未修,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日持續審議修法草案,行政院版本擬將雇主與受僱身心障礙者之「合理調整」機制入法。(記者塗建榮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障權法)」時隔18年未修,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日持續審議修法草案,行政院版本擬將雇主與受僱身心障礙者之「合理調整」機制入法,且若雇主拒絕協商可限期改正,未改善者可開罰,但多位立委希望進一步強制要求雇主負起調整責任,相關條文經討論超過1小時,仍未取得共識,暫採保留處理。
現行「身障權法」第16條明定不得對身心障礙者有歧視之對待,衛福部社家署長周道君說,這次修法擬在條文明文禁止對身心障礙者騷擾之對待,且財產、非財產損害均可納入損害請求範圍。
另這次修法也將「合理調整」納入條文,機關(構)、學校、事業機構、法人或團體在不造成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的情況下,應經協商程序進行合理調整,並建立身心障礙者申訴管道,且若義務人拒絕協商,這次修法也增列100條之一的罰則,但對於「不成比例」、「過度負擔」的認定,保留實務摸索時間。
此外,行政院提案說明指出,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在「身障權法」修正條文施行日起1年內應訂定合理調整相關事宜的指引,另機關(構)、學校、事業機構、法人或團體在指引公告日起2年內,應訂定合理調整流程並公開揭示,以落實合理調整政策。
但民進黨立委楊曜認為,行政院版條文的協商程序中,身心障礙工作者都處於極度弱勢的狀態,草案中的不成比例、過度負擔,協商程序又該如何達到合理調整,在未來都可能引發爭議,也包含了多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再加上勞雇雙方本就存在不公平的情況,希望行政機關多加考量。
國民黨立委王育敏則指出,目前勞動部雖訂有合理調整指引,並作為行政指導之用,但因無法課以雇主強制調整的義務,也無罰則可循,因此身心障礙工作者往往只能提告才能得到保障,行政院版條文第16條是「身障權法」修法的「重中之重」,應進一步改善「只有指導、沒有罰則」、權利不對等的情況。
但周道君回應,合理調整在國內是相當新的制度,經衛福部與國內眾多團體討論,認為國內還在嘗試、逐步導入階段,希望採取相對穩健的作法,且開始協商後,怎麼達到合理調整結果,還需要逐步引導國內相關行業落實,因此條文中沒有馬上訂立不合理調整罰則,也建議暫時不要納入。
另民進黨立委劉建國提出附帶決議,希望衛福部向勞動部請益,針對「身障權法」與「性別平等工作法」在歧視認定的舉證責任與罰鍰額度上的法律落實細節,朝向「引入舉證責任倒置機制」與「針對歧視行為予以罰則」進行,以消除不同弱勢族群間法律保障不平等的情況。
參考劉建國提出之附帶決議,衛福部原擬調整條文,要求義務人就調整措施造成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負舉證責任,但法務部參事汪南均建議,採取全面由被指控人負起指控責任,與既有訴訟制度、程序正義有所牴觸,建議採階段式調整,當事人提出合理調整請求與其個別障礙需求之相關性後,再由機關(構)、學校、事業機構、法人或團體舉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