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曉玲提案將偵查羈押期改1個月 留德日美學者嚴正反對
2025/12/03 09:35 記者陳彩玲/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資料照)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草案,將偵查羈押期從2個月修減為1個月,並以日本押期10日為例,批我國有檢討必要。對此,法務部召開修法研商會議,留日學者指出,日本是以「犯罪事實」為單位,每一犯行都能各自押20天,且有鑑定留置等配套,延長次數均無限制;留德、留日、留美學者均認為,我國羈押制度無修正必要,各國法治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翁曉玲等人提案將羈押期修正為「1個月+1個月」。據了解,法務部認為,羈押制度相關修法是社會矚目法案,因此召開修法研商會議,邀請留德、留日、留美學者,以及實務界各審級檢察機關代表進行討論,會中學者均認為,我國羈押期「2個月+2個月」不需要修正。
留日學者提出,日本的羈押制度是以「犯罪事實」為單位,每件最多可押20天,若嫌犯涉及多起犯罪,則得以用不同犯行聲押且可累加,實際拘留時間會延長至40、60天不等,重大案件甚至更久;此外,日本有「鑑定留置」,遇上需精神鑑定的案件,可留置10天、延長10天,次數同樣無上限,不算在20天羈押期,變相讓拘束延長1至2個月。
至於留美學者也提及,美國有排除障礙時間制度,也就是嫌犯在押時,若有鑑定、鑑識等相關偵查作為,不計入在羈押期日,此排除情形如同延長;留德學者則提及,從歐盟國家整體進行分析,偵查中的羈押期平均超過4個月,台灣並沒有特別長。
學者們認為,我國羈押制度並無修正必要,並提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是要求羈押要有合理期間,但並未特別規範時長,各國法治和配套不同,不能拿特定國家的片面制度,與台灣相提並論。
此外,曾任黑金專組檢察官也提出,我國偵查中4個月的押期,包含解剖鑑定、精神鑑定、數位鑑識等報告,不像他國特別分割,且延長羈押次數僅有1次,實務操作上有時相當緊迫,若再縮短偵查時程,恐難調查完備,讓嫌犯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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