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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院三讀通過職安法 負責人職場霸凌最重罰100萬

    2025/12/02 11:38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
    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敲下議事錘。(記者塗建榮攝)

    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敲下議事錘。(記者塗建榮攝)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案」,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定職場霸凌定義、防治措施、雇主接獲申訴後必須通報等;若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最高處100萬元罰鍰。此外,若雇主違反安全設施,可處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通過條文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定「職場霸凌」是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時,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詞行為,導致身心健康遭受危害,而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雇主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治職場霸凌;若接獲勞工申訴,雇主應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登錄,避免選擇性通報。若雇主知悉勞工遭霸凌,卻未採取相關協助或調查機制,可處3萬元以上、75萬以下罰鍰;若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可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明定,職場霸凌事件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公平原則,若僱用勞工達一定規模,應組成調查小組,外聘成員比例不得少於1/2。若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得逕向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此外,三讀通過條文也提高針對雇主違規的刑事罰刑期、罰金及行政罰鍰上限額度。刑事責任部分,若發生死亡職災,刑期上限由3年提升至5年,罰金上限提高為150萬元;行政罰部分,罰鍰上限提升至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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