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三讀!人、手孔蓋等設施抗滑值不得低於交通部所定基準
2025/12/02 10:55 記者林欣漢/台北報導
立法院三讀通過公路法修正案。(記者塗建榮攝)
立法院會今日三讀通過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人、手孔蓋者,應於設置或維修後應予修復並確實回填與鄰接路面齊平,其人、手孔蓋等路面上的設施抗滑值基準不得低於交通部所定的基準,且於公路主管機關所定道路施工回填後的保固期限內修復,違者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
三讀條文明定,公路主管機關有養護必要時,得要求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將部分人、手孔蓋下地。但有救災或特殊需求的人、手孔蓋,得免於下地,包括台水制水閥及地下式消防栓具有消防救災搶修及供水調配的緊急性啟閉特殊功能需求、位於十字路口或丁字路口的台電配電線路,以及中央及地方機關、大型醫院、軍事基地、科學園區、國家公園等特殊區域。
公路公共運輸工具依公路法規定僅需強制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旅客責任險」,但對於第三人責任保險並無強制規範,導致事故發生後,第三人財物損害的賠償責任往往由駕駛員或受害者自行承擔。三讀條文明定,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皆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第三人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計程車客運業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為擴大我國通用計程車數量,以滿足年長行動不便者與長照接送的需求,也修法將通用計程車牌照的發放,比照優良計程車個人牌照,不受現有計程車牌照數量的限制。修法也增訂,公路種植行道樹、花木或設置景觀設施,應以原生種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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