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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憶君批檢察官「押人取供」 林麗瑩打臉:法院才能裁定押人

    2025/07/10 21:25 記者劉宛琳/台北報導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10日繼續大法官同意權案審查,大法官被提名人林麗瑩回應朝野立委詢問。(記者廖振輝攝)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10日繼續大法官同意權案審查,大法官被提名人林麗瑩回應朝野立委詢問。(記者廖振輝攝)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今審查大法官被提名人林麗瑩,民眾黨立委林憶君詢問時批評台灣檢察官常用自由心證進行「押人取供」。林麗瑩澄清,「檢察官不能押人,只能聲請羈押」,法院認為有羈押必要才會裁定羈押;她也說,在台灣法官審查是否羈押是很嚴格的,我國的羈押率與國際相比起來沒那麼高,「不至於押人取供」。

    林憶君指出,台灣的檢察官經常用自由心證,對想要抓的人非常執著,想盡辦法「先押起來,再找證據」,進行「押人取供」,選擇寧可錯殺的非法拘捕行為。

    林麗瑩澄清,檢察官不能押人,只能聲請羈押,法院認為有羈押的必要才會裁定羈押被告,「不是檢察官說要押就押」,法官在這裡控制檢察官聲請有無道理是很嚴格的,我們的羈押率在國際相比起來沒那麼高,「不至於押人取供」。

    林憶君再指出,現在的檢察官對「拘捕」與「羈押」同時進行審查,更常常漏夜進行馬拉松式的「疲勞審訊」,在匆促程序下,法官常被檢察官以有串證之虞,而被檢察官說服同意聲押,恐有違「憲法」八條有關人身自由的規定。

    林麗瑩回應,現在的羈押按照規定就是拘捕前置主義,即使被檢察官傳喚,還是要送法院羈押,法院會去嚴格審查羈押的要件,犯罪嫌疑是否重大,證明要有逃亡之虞,有和其他共犯、證人串證、滅證的可能性,有這些要件,法官認為有羈押的必要,才能由法官裁定羈押,檢察官沒有辦法,就只有聲請權,不能決定自己可以逮人、押人;至於拘提逮捕,按照「提審法」,被告可以聲請提審馬上見法官,這是任何國民被不合法對待就可以聲請提審。

    民眾黨立委林憶君。(林憶君辦公室提供)

    民眾黨立委林憶君。(林憶君辦公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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