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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銬剴剴案社工「給媒體拍」 警政署、北市警被監院糾正

    監察委員紀惠容(左)、王幼玲(右)。(記者方瑋立攝)

    監察委員紀惠容(左)、王幼玲(右)。(記者方瑋立攝)

    2025/03/14 18:56

    首次上稿 13:29
    更新時間 18:56 新增台北市警局回應

    〔記者方瑋立/台北報導〕北市警局2024年初協助調查劉姓保母姊妹涉虐死1歲男童「剴剴」案時,將配合調查的兒童福利聯盟陳姓社工在媒體鏡頭前上銬,且區分上車動線「方便」媒體近身拍攝、採訪,引起社工界、司改界批評。監察委員王幼玲、紀惠容今(14)天公布調查結果,認定警方「基於媒體拍攝考量」的戒具使用和安排,已違反偵查不公開落實、戒護警力規劃失當等規定,核有怠失,糾正警政署、台北市警察局及文山二分局。

    台北市警察局晚間透過新聞稿回應,尊重監察院檢討意見,並將持續於公開集會加強要求所屬,在偵辦各類刑事案件,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等勤務時,應恪遵「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及「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執行過程應審酌個案妥適使用戒具,避免嫌疑人遭媒體直接拍攝採訪,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北市警指出,將持續依警政署函頒「警察機關偵辦刑案集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循各級業務系統逐案審核發布新聞資料,落實新聞檢核程序並定期召開檢討會議,以避免缺失再發生。

    王幼玲、紀惠容指出,文山二分局員警於拘提陳姓社工,解送台北地檢署複訊過程時,竟基於「媒體拍攝」之考量,刻意區分與其他證人的上車動線,將陳女雙手上銬,未遮蔽上銬部位,不當讓媒體拍攝、近身採訪,且戒護警力亦規劃失當,已違反「刑事訴訟法」、「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等規定,也足見警政署、台北市警局及文山二分局對於所屬員警之戒具使用及偵查不公開落實情形,未盡監督之責。

    此外,監委調查發現,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偵辦陳姓社工案件,拘提當天曾指揮文山二分局員警前往兒福聯盟台北總會執行搜索,且為防止陳女拒不到場、湮滅證據,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核發逕行拘提之「拘票」,而是開立「傳票」及依同法75條核發的「一般拘提」之拘票,指示員警可視情形使用傳票或拘票,形同檢察官自我放棄在偵查階段把關拘票的責任。

    經詢,兒福聯盟人員當時僅接到拘票,員警是否有將傳票合法送達,仍有疑慮,且自行認定陳女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對其逕行拘提,均與法相違。另外,陳女在2024年3月12日接受偵查庭訊問,竟全程未被解銬,檢調相關做法已違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法警使用戒具要點」,核有違失。

    「我們也是媒體出身的」,王幼玲說,不過監院仍諮詢資深社會線記者陳述,從押解到警局或調查局做筆錄,從警局到地檢署、移送法院或看守送,這些路線都被媒體業者暱稱為「星光大道」。監委說,司法機關與媒體之間存在著互相依賴的默契,司法機關藉由媒體曝光塑造辦案形象,而媒體則藉由獨家畫面提升新聞價值,形成一種共生關係。

    不過,監委強調,新聞媒體採訪及報導犯罪事件,雖誠屬其新聞自由及滿足國民「知的權利」之保障範圍,但媒體對於偵查中案件報導,應兼顧保護犯罪嫌疑人之名譽及其受公平審判的權益,因此,行政院允應督促各偵查機關嚴格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並儘速責成所屬協調各類媒體公會團體促請業者建立自律機制,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陳姓社工及員警赴監院說明證詞,證實警方刻意區分動線,不當讓陳女受媒體拍攝及近身採訪。(監察院提供)

    陳姓社工及員警赴監院說明證詞,證實警方刻意區分動線,不當讓陳女受媒體拍攝及近身採訪。(監察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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