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罷免提議適用舊法 連署投開票也適用舊法

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解釋,若罷免提議適用舊法,則後續的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也將適用舊法,這是特別規定;相反地,若罷免提議送件時已適用新法,則後續各階段也將適用新法。(資料照)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全國掀起大罷免浪潮,各罷免團體趕在連署加嚴的「公職選罷法」修法正式生效前遞件,不過有學者認為,罷免屬於行政程序且為持續性行為,新法生效後應適用新法。對此,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今(5日)受訪表示,罷免提議若適用舊法,後續的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也將適用舊法,這是特別規定,中選會及各地選委會必將依此特別規定辦理。
依據「公職選罷法」第131條,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規定。開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仉桂美認為,罷免程序應「從新」,假設覆議之後,總統公布生效,罷免案雖是在此之前提出,但這是「行為持續中」,尚未完成,程序上應適用新法。
對此,陳朝建表示,「這是法律的特別規定,中選會及各地選委會必將依此特別規定辦理相關選務。」2007年11月6日修正新增的「公職選罷法」第131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陳朝建進一步說明,此條規定對罷免程序的理由為:罷免包含提議、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若在辦理選舉、罷免期間遇到修法,且新舊法規定不同時,為避免同一種選舉或罷免案部分適用舊法、部分適用新法的情況,特別增列此條規定。
陳朝建解釋,若罷免提議適用舊法,則後續的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也將適用舊法,這是特別規定;相反地,若罷免提議送件時已適用新法,則後續各階段也將適用新法。他也補充,對於特定或少數學者誤解法律有此特別規定之處,亦併此予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