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公布幼兒園性侵案報告建議檢重啟調查 毛畯珅母涉匿報觸刑法

監察院5日針對北市幼兒園性侵案糾正台北市府舉行記者會,(左起)監委紀惠容、葉大華、田秋堇出席說明。(記者塗建榮攝)
〔記者方瑋立/台北報導〕監察院監察委員葉大華、田秋堇、紀惠容今公開台北市培諾米達幼兒園教保員毛畯珅性侵該園幼童案調查報告,並糾正北市府。監委調查發現,毛男犯行至少長達1年,除2022年7月首起通報案件不起訴外,北市府行政調查顯示,2022年12月即有教保員向園長(即毛男母親)通報性別案件,然而毛母竟遲至2023年7月檢調獲報搜索幼兒園數天以後,才向教育局進行校安通報,知情未報跨時逾半年,而教育局竟僅認定為「延遲通報」,監委建議北檢重啟調查。
對此,律師楊仲庭受訪分析,若該園長知情不報屬實,甚至積極協助隱匿犯罪或湮滅證據,均可能成為毛嫌所涉犯行之幫助犯,或觸犯「刑法」湮滅證據罪,除北市府行政裁罰外,亦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毛畯珅於2021年10月至2023年7月間,即在其母經營之托嬰中心、幼兒園及公共場所對多位幼童性侵、猥褻,並使用手機從旁拍攝,或偷拍性影像,目前已查知受害幼童計有39名,惡行重大,除其中6案已被二審判刑28年8月外,其他案件目前尚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
毛男同事吹哨逾半年 毛母等檢調上門搜索才通報
監委葉大華、田秋堇、紀惠容除調查發現2022年柯市府時期7大斷線重大違失外,也發現蔣市府時期行政調查報告顯示,2022年12月即有教保員向園長(即毛母)報告毛男疑似犯行,但未向北市教育局通報。然而,該園長竟在2022年12月知情後,遲至2023年7月12日才向教育局進行校安通報,知情未報超過半年,北市府也僅認定為「延遲通報」。此前,檢調已於2023年7月4日對該幼兒園發動搜索並拘提毛男到案。
監委建議,北市府除應對2022年7月通報案件重啟行政調查,落實查處有無教保人員知情未報外,法務部允宜督促台北地檢署研議是否有新事實或新證據而得再行提起告訴,並查明本案幼兒園園長即毛母於本案中是否因匿報而涉有相關刑責。
律師:若知情不報或隱匿犯罪屬實 恐涉刑事犯罪
律師楊仲庭對此表示,被告毛嫌是該幼兒園之教保員,該幼兒園負責人洪姓園長是毛嫌之母親,按人倫常情,母為子隱似乎難以避免。但若洪姓園長確有知情不報,甚至積極協助隱匿犯罪或湮滅證據,均可能成為毛嫌所涉犯行之幫助犯,或單獨成立「刑法」第165條之湮滅證據罪,洪姓園長除遭北市府裁罰外,亦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不過,楊強調,全案既然進入司法程序,籲請主管機關與社會各界在尊重被害人隱私的前提下,配合院檢辦案,切勿輕易洩露被害人個資,以免造成二度傷害。
另外,針對2022年7月首次通報案檢方認因證據不足採不起訴處分,監院指出學齡前兒童為脆弱證人,其證詞經常有司法採認問題,兒童遭性侵害案件係採司法調查與行政調查併行,教育部允應偕同衛福部與法務部共同釐清如何組成整合性團隊,以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與鞏固收集必要之兒童證詞。
楊仲庭對此表示,以該案當下的時空背景或許證據不足,但如今經檢調悉心偵辦,證據早已確鑿,該案或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等相關規定,以新事實或新證據再行偵辦。
楊說明,性犯罪的難處在於證據只有被害人指述,也就是只有被害人的證詞,而無其他客觀證據,例如毛髮、精液、唾液等事證。依據傳聞法則,證詞本身必須依法進行補強或符合例外事由始可作為證據使用,本案被害人均是幼童,除了幼童難以適切以言語表達事發經過外,亦可能遭質疑是否有被大人們誘導之嫌。
加強保護兒童脆弱證人 須供前線調查人員必要預算持續進修
楊仲庭指出,本案取證過程相當辛苦,有賴法官、檢察官、社工以及心理師的通力合作下,才逐步釐清案情,並確保取證過程符合正當程序。楊認為,台灣針對兒童此等脆弱性證人的取證程序,確實還有許多值得努力之處,最關鍵之處仍在於須提供必要預算,以供前線調查人員得以持續進修,並培養更多司法詢問員,撥補必要經費並養成司法專業人員方屬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