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林姿妙涉貪14被告判刑過輕 宜蘭地檢署上訴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檢方認為一審判決事實認定有誤,且刑度過輕,3日提起上訴。(資料照)
首次上稿 00:04
更新時間 05:07
〔記者江志雄/宜蘭報導〕國民黨籍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宜蘭地院去年12月31日宣判,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宜蘭地檢署認為,法院把起訴的收賄罪嫌變更為圖利罪,事實認定有誤,且刑度過輕,在農曆年後開工日,將15名被告中包括林姿妙在內的14人提起上訴。
林姿妙一審宣判後被停職,3日仍受邀參加宜蘭縣政府新春團拜,並上台發表談話,向縣府同仁拜年,但不同於以往的笑容可掬,神情顯得相當嚴肅,活動結束後便匆匆離去。
此案檢方起訴15人,除了礦業公司負責人林錫欽與檢方認罪協商不上訴,連同林姿妙、一審獲判無罪的前縣府建設處長、目前擔任交通處長的黃志良等14人提起上訴,上訴書已在3日傍晚送達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認定林姿妙收賄證據不足,但圖利事證明確,圖利罪部分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6年;財產來源不明罪,處2年6月,褫奪公權2年;特殊洗錢罪3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
檢方針對林姿妙上訴理由,包括宜院變更起訴法條的事實認定與適用法條有誤,加上林姿妙在偵查、審理時均否認犯行,判處圖利罪的刑度過輕,再者,一部分的特殊洗錢及財產來源不明罪,認定上也有錯誤。至於一審唯一判無罪的黃志良,檢方也認為無罪事實認定有誤,一併提起上訴。
林姿妙涉貪案被告,有林姿妙與女兒林羿伶、7名宜蘭縣政府局處首長及科長、2名羅東鎮公所官員、地主、礦業公司負責人、林姿妙前助理,合計15人,其中黃志良無罪,其他分別被處以有期徒刑4月到12年6月不等刑期,扣除礦業公司負責人林錫欽,檢方以被告否認犯行、無罪認定有誤、量刑過輕等理由,對14人提起上訴。

林姿妙(前排中)涉貪被停職,3日仍受邀參加宜蘭縣政府的新春團拜。(記者江志雄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