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起訴》為何認定柯收受1500萬賄款 17大QA一次看(一)

京華城案,台北地檢署26日偵結,提訊在押被告台北市前市長、民眾黨主席柯文哲並移送台北地院審理,囚車道法警排人牆阻媒體拍攝。(記者塗建榮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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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北市前市長、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容積率弊案、政治獻金假帳案,台北地檢署偵結,今依貪污治罪條例中違背職務收賄等罪起訴柯文哲等11人,並向法院求處重刑,柯文哲被求刑28年6月。以下為北檢整理的17大QA第一至五題一次看。
為何認定被告柯文哲「明知違法」?
被告柯文哲多次親自參與都發局所舉辦之論壇,且都更市政為其任內自豪政績之一,其明白知悉京華城為大型基地再開發,不符合都更法令,無法適用任何都更方案;復經前都發局局長林洲民明確告知及提醒,京華城不符合都更條件。被告柯文哲於核准京華城案送公展時,該簽呈所附都設科及都更處公務員、都委會眾委員之反對意見,均明確指出京華城案非屬都更案件,依都更法令拿取容積獎勵於法未合等情事,足證被告柯文哲已明知該簽呈記載京華城案要以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等都更獎勵項目,「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取得容積獎勵等文字,係屬違法。
為何認定被告柯文哲收受1500萬元之賄賂?
由被告柯文哲所使用之A1-37行動硬碟內存「工作簿」檔案,其上記載姓名、數字、公司、用途、經理人之各列內容,均查證得知係屬金錢之交付,就用途欄為空白者,均為現金交付;被告柯文哲自承:「如果邱佩琳說我有收,那我就是有收到這些錢」,可證「工作簿」確為被告柯文哲親自製作記載收受資金之帳簿,而該帳簿第12列記載:「日期2022/11/1-姓名小沈-數字1500-公司-用途-經理人沈慶京」。
再者,比對被告沈慶京於111年9月12日傳訊感謝被告柯文哲協助取得京華廣場建照、力邀被告柯文哲至動土典禮剪綵,得其應允後,被告沈慶京即自111年9月20日起令吳○仙提領現金1600萬元作為準備。嗣鼎越公司於111年10月18日果然取得建照,被告柯文哲於翌(19)日親自出席動土典禮等相關時程,核與被告柯文哲於「工作簿」記載「2022/11/1、小沈、1500、(經理人)沈慶京」之時間密接。其後,被告柯文哲傳訊黃珊珊:「威京小沈,已給過,不要再找他,另外他的財務狀況也不好」,與被告沈慶京於羈押庭訊時對法官嗆言:「若我要行賄會用現金」一致。綜上,可認被告柯文哲確有向被告沈慶京收取現金1500萬元之賄賂。
為何認定210萬元係被告柯文哲收賄所得?
被告柯文哲於109年3月10日就被告沈慶京所要求之「回復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一方面批示「速審速決」,顯知北市府認定並無違失,京華城案已進入訴訟程序,依北市陳情要點,應依訴訟程序辦理,卻一方面又於便當會裁示將尚未送府之陳情函送都發局並交都委會研議。被告沈慶京獲悉後,即於109年3月23日指示被告張○澄、朱亞虎匯款210萬元至被告柯文哲掌控之民眾黨帳戶,而匯款完成之翌(27)日,都發局即函知京華城公司將本案送都委會研議。
且被告朱亞虎後於109年4月1日,將被告沈慶京表示感謝、指示交付210萬元,及7位匯款人頭名單一併傳訊給被告李文宗供確認為賄款,被告李文宗於同年月5日回訊表達其與被告柯文哲已收到且感謝之意。綜上可知,被告沈慶京透過人頭所交付之210萬元確為被告柯文哲上述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故屬賄賂無訛。
為何認定京華城公司所得之容積獎勵係屬不法?
京華城公司於109年初自行拆除京華城購物中心,該建物屋齡僅19年,亦非都更物件,竟以都更法令申請容積獎勵,與都更法令未符,故本案所取得之容積獎勵明確違背都更條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等規定,自屬不法。
被告沈慶京是受圖利者,為何也被認定為圖利罪共犯?
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實行犯罪,亦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沈慶京與柯文哲就圖利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因此論以圖利罪嫌之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