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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警局新大樓啟用4年 判決應再給付296萬監造費

台中市警局新大樓啟用逾4年,卻被建築師事務所提告積欠監造費,法院判決應給付296萬餘元。(資料照)

台中市警局新大樓啟用逾4年,卻被建築師事務所提告積欠監造費,法院判決應給付296萬餘元。(資料照)

2024/09/20 14:41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警局新辦公大樓已於4年多年啟用,馮則維建築師事務所監造費用卻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中市警局應再給付443萬餘元監造費,中市警局則說,上述監造費用是工期延宕,且延宕可歸責於馮則維建築師事務所,包含頻繁更迭機電監造人員等,台中地院則認為中市警局應給付工程延宕的監造費,但判決應給付的金額為296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馮則維建築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承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局本部暨各大隊興建工程(含潭子行政園區整體規劃)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採購案契約書」,監造費是100萬元,於2023年11月29日動工,該事務所同日開始駐地監造,原契約工期為736日曆天,加計開工申報期間免計工期41日、天候因素等免計工期21日、第一次變更設計展延工期97日,依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所載的預定竣工日是2016年5月11日,實際竣工日期卻是2017年2月28日,2018年12月4日始驗收合格(2020年內部裝備竣工啟用)。

該事務所主張,驗收合格之日,超出原契約工期(展延日數)共878日,該事務所並無可歸責事由,中市警局應增加給付監造費用887萬餘元,不過,該事務所依契約等約定,僅請求給付443萬餘元。

中市警局答辯說,超出工期主因,包括設計變更,但第一次變更、第三次變更等,且工期延宕可歸責於事務所,包含頻繁更迭機電監造人員、分電箱(盤)設計不當、監造不實、審查標準不一刻意刁難廠商等。

台中地院認為,上述工程原契約工期為736日曆天,但事務所主張有超出原契約工期持續提供監造服務,展延日數共878日,法官審酌全案卷證資料,並參酌社團法人臺中市建築師公會出具的鑑定意見,認為事務所雖主張工程展延日數為878日,但僅其中展延工期255日部分為有理由,此部分是天候之不可抗力因素、或因變更設計、工程延宕等原因導致,不可歸責於事務所。

法官強調,展延日數不合工期比例,顯非正常工程常態,非締約時能預料,事務所於展延期間仍有執行監造工作,投入相當之人力、物力及時間,監造成本繼續支出,自得依情事變更原則,判決中市警局應增加給付監造費296萬餘元,其餘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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