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愛座改優先席 立院法制局建議參考日本「機能設計」

衛福部參考其他國家作法,研擬修法將「博愛座」改名為「優先席」。 (資料照)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博愛座」爭議不斷,衛福部日前預告研擬修法,將其改名為「優先席」,預計7月底送行政院審議。立法院法制局報告也提出建議,認為相關主管機關或可參酌日本「優先席」以「機能設計」區分的設置方式,或提供有需求者識別貼紙的措施,以使博愛座能更有效率地幫助到實際上的需求者,並減少使用爭議。
立院法制局表示,博愛座的法源依據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博愛座的設置規定,原是一個立意良善的立法,倘若因此設置造成情緒勒索、道德綁架等對立情況,絕非立法初衷,因此擬從法制面出發,探討博愛座設置的法制問題,期能找出改進方案。
爭議問題部分,就乘客有無讓座義務。立院法制局指出,由博愛座相關設置規定觀之,其規範對象是大眾運輸工具的「營運者」,強制要求營運者就未提供對號座的大眾運輸工具,有設置博愛座的義務;但並未規範乘客有讓座的義務。
其次,立院法制局也點出規範不一致的問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有博愛座的優先乘坐權者為「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而依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有博愛座的優先乘坐權者為「行動不便者」。規範間出現歧異現象,造成優先乘坐權究應如何認定孳生爭議,而有法規範未臻明確的違失。
對於博愛座的設置是否已符當初規範目的,立院法制局認為,爭議時常發生在有「實際需求」者若非法律所規範的「身心障礙者」或「老弱婦孺」,即無博愛座的優先乘坐權;抑或行動便捷的年長者,雖無「實際需求」,卻因他是法律所規範的博愛座優先乘坐權者,而強制要求或許有「實際需求」者讓位。
針對博愛座設置的策進作為,立院法制局指出,衛福部已預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條文修正草案,擬將「博愛座」改為「優先席」,並將優先乘坐對象由「老弱婦孺」修正為「其他實際需要者」。
立院法制局也提及,有論者建議應從博愛座的設置方式或其它配套措施著手。例如:參考日本「優先席」的設置方式,使其不僅有顏色差異,更以「機能設計」區分,將坐墊的凹凸、長度的設計,都和一般座位不同,真正從功能上協助「有需要的人」;而沒有需要的人,也會更能讓座給需要的人。
此外,立院法制局表示,曾有立委提出,部分民眾外觀雖看起來年輕力壯,卻可能有受傷、生病的情況,也有坐座位的需求,卻發生讓位糾紛,因此建議政府提供識別貼紙,讓有需求的民眾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