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最重關10年、罰1億 立院三讀洗防法修正案
立法院院會。(資料照)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16)日三讀通過「打詐四法」中的「洗錢防制法修正案」,大幅提高洗錢之刑責,最重可關10年、罰1億元,並將幣商納入管制。未來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須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違者最重可關2年、罰500萬元。此外,國外幣商也要落地並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才能提供服務。
行政院提案指出,本次修正洗錢定義、洗錢犯罪的構成要件及刑度,並增訂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之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制,及違反者的刑事處罰規定,促使本法除符合國際規範,也能逐步本土化,有效針對我國實務常見的洗錢犯罪類型予以規範,提升執法效能。
針對洗錢之定義,新法明定有4種行為,包括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的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的特定犯罪所得;使用自己的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若違反上述規定洗錢,新法也提高相對應刑責,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三讀條文明定,冒名、以假名等不實資訊向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申請開立帳戶、帳號;或以不正方法取得、使用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申請的帳號,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
另,三讀條文增訂,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相關服務。境外設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亦同。
罰則部份,新法也明定,若違規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或其洗錢防制登記經撤銷或廢止、服務能量登錄經廢止或失效,而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