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國安與治安滋擾!中國與港澳人士逾期停留 罰鍰擬提高5倍

陸委會預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港澳條例」修正草案。(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在台逾期停留或居留的中國人士,恐造成社會治安及國安重大隱憂,陸委會預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港澳條例」修正草案,對於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罰鍰提高5倍,處1萬元至5萬元。
陸委會表示,逾期停留或居留中國人士人數未有明顯下降,且意圖使其從事不法行為而容留、藏匿或隱避者,提供保護傘使其躲藏於境內行為,將造成社會治安及國家安全重大隱憂。此次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港澳條例」修正草案,修正條文內容大致相同,除國安與治安考量外,也基於正當法律程序及人身自由制度性保障要求。
根據修正草案,為利當事人陳述意見並保障其權益,增訂中國與港澳人民經許可入境後進行面談者,或於陳述意見程序或審查會時,得委任律師及通譯在場,但其在場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現場秩序或程序進行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限制或禁止。
為維護社會治安、國家安全及衛生醫療體系,修正草案也規定,有因天然災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強制出境,且曾犯國家安全法或反滲透法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是未經許可入境,得向法院聲請再延長收容。
不過,延長收容必須經內政部移民署分別會商海委會海巡署、國安局、陸委會及其他相關機關,認有繼續收容必要,應於期間屆滿5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再延長收容,每次最長不得逾40日,對於違反收容替代處分經再次收容期間應重行起算。
此外,提高中國與港澳人民逾期停留或居留罰鍰,從原本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提高至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另增訂意圖使逾期停留或居留之中國與港澳人士從事不法活動而容留、藏匿或隱避者,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