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防疫補償」期限延至2025年6月底 立院三讀通過
〔記者楊丞彧/台北報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將於今年6月30日屆滿,為保障民眾申請防疫補償權利,立法院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增訂「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之1條文,明定在特別條例屆期前、防疫補償2年請求權時限未過者,於特別條例屆期後2年內仍可提出申請。
行政院提案說明提及,傳染病防治法自1999年6月起,歷經12次修正,最近一次為2019年6月1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間,中國湖北省武漢市發現病原體為新型冠狀病毒之肺炎病例後,疫情隨即蔓延全球,世界衛生組織(WHO)宣告為「國際關注的緊急公共衛生事件(PHEIC)」,我國於2020年2月25日制定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提供政府機關採取相關防疫作為之法律依據,及時防範及阻絕疫情。
鑒於特別條例今年6月30日施行期間屆滿,符合該特別條例所定之申請防疫補償要件而未申請,且其防疫補償請求權消滅時效尚未完成者,為使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日一致,以保障民眾申請防疫補償之權利,因此提出本次修法,將該防疫補償之短期消滅時效延長至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2年期間之末日為止,即2025年6月30日前仍得申請。
依據特別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接受隔離者、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就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但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同條第2項規定,防疫補償之申請,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