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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部分違憲 內政部:依判決意旨辦理

憲法法庭今(13)日做成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規定違憲。憲法法庭示意圖。(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憲法法庭今(13)日做成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規定違憲。憲法法庭示意圖。(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2023/01/13 19:51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規定「法律施行前已存在的祭祀公業,若無規約,原則以男性為派下員(祭祀權利繼承者)」,憲法法庭今(13)日做成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違憲。內政部指出,將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通盤檢討修正「祭祀公業條例」,以維護性別平權,並符合憲法人權價值。

內政部指出,有關祭祀公業個案向憲法法庭主張「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的祭祀公業,若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原則以男性為派下員,違反性別平權並聲請釋憲。

內政部表示,日司法院憲法法庭今日判決宣示,該條未涵蓋設立人其餘女系子孫部分,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祭祀公業設立人的女系子孫,自判決後均得檢具其為設立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證明,請求列為派下員,並自請求之日起,享有為該祭祀公業派下員的權利及負擔其義務,但原派下員已實現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受影響,並將通盤檢討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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