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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質疑罰單是法律規定3倍? 意外揭17法律還在用「銀元」

立委羅明才。(資料照)

立委羅明才。(資料照)

2023/01/05 12:33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有民眾收到政府罰單,查詢法條後發現法條上寫明的罰款金額僅他收到的罰單金額的3分之1,懷疑罰單有誤,向立委陳情,立委辦公室發現,該條文的金額單位是竟還是「銀元」而非新臺幣,甚至有17條法律、3條行政命令還使用銀元作為單位,容易造成誤解。

民眾向國民黨立委羅明才辦公室陳情,稱其收到罰單,罰單金額是法條上所規定金額的3倍,羅明才辦公室一查,發現該法條的內容僅寫多少「元」,經了解,該法條內的「元」指「銀元」,而非現行的新臺幣,真相才大白。

根據「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3倍折算之。用銀元為單位的罰金換成新臺幣會變成3倍,並未違法,但立委認為法規用語不一致,因而提案修法。

羅明才與另位立委翁重鈞提案,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83條及第83條之1」、「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3及第24條」、「下水道法第31條」、「農地重劃條例第39條及第40條」等條文,將條文內的銀元單位改為新臺幣,金額也換算為原金額3倍。

羅明才、翁重鈞於提案案由指出,「中央銀行法」第13條明定由該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依「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貨幣為新臺幣。

提案指出,刑法所有定有罰金刑各條條文已於108年12月間完成三讀程序,過往罰金貨幣以銀元為單位自此步入法制史。惟現行若干行政法規仍存在以銀元為單位之條文,為求法規用語應具明確性與一致性,而提案修法。

但相關使用銀元做單位的法律不只立委提案修法的少數幾條,據行政院函覆羅明才辦公室,經盤點現行法規中仍有17條採用銀元做單位,而行政命令則有3條,行政院擬於下會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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