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東錦被提當選無效之訴 競選對手「宋律師」說話了
宋國鼎指出,他是當選無效之訴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會慎重考慮是否參加。(資料照)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地檢署昨(20)日對苗栗縣長當選人鍾東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對此,曾是這場苗栗縣長選舉候選人的時代力量縣議員宋國鼎今(21)日也於臉書發文說,謝謝傳訊來關心的許多朋友;他是當選無效之訴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會慎重考慮是否參加。宋國鼎本身就是律師,他也向網友們說明相關的法律議題,指出檢方對縣市首長層級的當選人提出當選無效之訴,過去相當罕見。
宋國鼎說,依照目前法律規定,在地檢署提出民事當選無效之訴後,必須經過法院的審判。當選無效的訴訟只有一、二審就會終結,沒有第三審。受理的一、二審法院,分別要在6個月內審完,最終判決結果出爐最多還要1年的時間。如果法院最後判決確定當選無效,鍾東錦將會被解職,剩餘任期超過2年以上,必須補選。
宋國鼎指出,檢方對縣市首長層級的當選人提出當選無效之訴,過去相當罕見。他也分享14年前,苗栗曾出現檢察官對立委當選人提出當選無效之訴,最後經法院判決確定,該立委被解除職務,該案的判決見解值得參考。
該名被解除職務的立委案,其助選員及其他助選志工利用社區發展協會、長壽俱樂部、多家廟宇等舉辦活動時,假借捐助名義,分別捐助2千元到1萬元不等現金,或捐助牛奶、啤酒等,但該名立委辯稱不知情。
宋國鼎認為,「當選人或其競選工作組織、團隊對其工作人員,未設任何選任、監督機制,或未設足夠之選任、監督機制,而任由其所屬工作人員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以遂其使候選人當選之目的,並造成選舉公平性之損害,實與當選人於擔任候選人時自己所親為,並無二致」,「否則,當選人一方面享受其工作人員假借捐助名義行賄之成果,另方面卻完全無庸對工作人員之行為負責」。
宋國鼎說,回到鍾東錦案,根據相關新聞內容看來,陳姓男子是聯合競選辦公室主委,確實屬於競選團隊的成員或是工作人員。縱使鍾陣營表示鍾東錦與該名男子無實際往來,但並不能回應對於競選團隊工作人員「選任或監督機制上不足,導致鍾東錦享受其行賄買票之成果」。
最後,宋國鼎指出,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他是當選無效之訴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會慎重考慮是否參加。
苗栗縣長當選人鍾東錦被苗栗地檢署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宋國鼎於臉書分享相關法律議題及看法。(翻攝臉書「宋國鼎律師 應徵苗栗縣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