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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私設路土地遭分割移轉且禁民眾調檔 嘉義市政府被監院糾正

監委施錦芳(見圖)、趙永清指出,嘉義市政府放任供作私設通路使用的住宅區土地遭分割移轉,不知情民眾購入後,遭市府拒絕核發建照,權益受損嚴重。監院內族委員會16日通過2位監委所提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嘉義市政府。(資料照)

監委施錦芳(見圖)、趙永清指出,嘉義市政府放任供作私設通路使用的住宅區土地遭分割移轉,不知情民眾購入後,遭市府拒絕核發建照,權益受損嚴重。監院內族委員會16日通過2位監委所提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嘉義市政府。(資料照)

2022/08/19 12:36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監委施錦芳、趙永清今指出,嘉義市政府放任供作私設通路使用的住宅區土地遭分割移轉,導致不知情民眾於1994年購入後,遭市府拒絕核發建照,民眾之後四度申請調閱相關建築圖說究明真相,都遭市府斷然拒絕,權益受損嚴重。監院內族委員會16日通過2位監委所提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嘉義市政府,也要求內政部通盤檢討制度缺失。

查案監委指出,私設通路是供未與建築線相連接的建築基地對外連通之用,因與建築基地仍具從屬性,原不得任意脫離從屬關係,故核發建築執照的建築主管機關當負有把關防範職責,且內政部營建署也表示,實務上是多按民法第851條規定設定不動產役權來防範。

然而,監委指出,本案嘉義市政府既然認定○○○段378-90地號土地範圍(64年間已劃設都市計畫「住宅區」)屬該府原建設局核發(71)嘉建局管執字第11號至第26號使用執照所設置之「私設路」(私設通路),而不得請照建築,卻未於建築管理、都市計畫或土地登記等相關資料系統予以公示揭露。

監委提到,嘉義市政府更先後於核發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後,任其遭分割、移轉,而未要求將該「私設路」(私設通路)土地登記由各起造人共同持有,或以其為供役地設定不動產役權,以達公示效果,導致陳訴人未知情且378-90地號土地屬都市計畫「住宅區」而有其法定效力之下,於1994年購入後卻遭市府否准建築,致權益受損至鉅,可見嘉義市政府辦理建築管理業務確有疏失。

此外,查案監委說,嘉義市政府草率在2015年至2021年間多次否准陳訴人調閱建築圖說,漠視陳訴人因該府建築管理疏失致權益受損至鉅於前,復又不當隱喻其有侵害他人權利之虞,更嚴重剝奪「行政程序法」及「檔案法」所賦與其調閱檔案以究明真相之權,也有明顯違失。

查案監委指出,基於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應予保護,本案責任當應歸屬於嘉義市政府,而不應由善意第三人的陳訴人承擔,而此一土地範圍陸續已陸續開闢都市計畫道路,且該筆土地亦未經門牌編釘為相關巷道,嘉義市政府允宜就本案378-90地號土地得否解除「私設路」(私設通路)之使用限制,積極協助陳訴人邀集相關人協調妥處,或研議將該筆土地規劃為都市計畫道路徵購。

住宅區土地示意圖。(監察院提供)

住宅區土地示意圖。(監察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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