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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院三讀》嚴懲中國經濟間諜 最重關12年、罰犯罪所得10倍

    立法院長游錫堃敲下議事槌,宣布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記者田裕華攝)

    立法院長游錫堃敲下議事槌,宣布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記者田裕華攝)

    2022/05/20 11:42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為保護台灣「護國神山」高科技產業,立法院院會今(20)日三讀通過「國家安全法修正案」,若替中國或境外敵對勢力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取得後使用、洩漏,最重可關12年、罰1億元。此外,若犯罪所得超過罰金最多額,得以所得利益的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未遂犯亦罰之。

    三讀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中國與香港、澳門,以及境外敵對勢力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等不正方法,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違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而同樣刑責級距的「經濟間諜犯行」還有三種。

    第一,知悉或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第二,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經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第三,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有上述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

    另,新法增訂「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違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會罰。

    三讀條文也載明,軍公教及公營機關人員,不論現職或退休,若犯上述罪行,喪失其請領退休給與的權利;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新法也依案件類型規劃分流審理。有關經濟間諜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不涉營業秘密、替中國或境外敵對勢力發展組織罪之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則屬於高等法院。藉此速審速結,維護國安並保障整體經濟發展命脈。

    而為防止二次洩密風險,新法也增訂檢方在偵辦上述案件時,得適用「營業秘密法」中有關偵查保密令之規定,並明定此類案件屬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智財案件,洩密者最重關5年、罰100萬元。此外,於外國、中港澳地區違反偵查保密令者,不問犯罪地的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也適用此一規定。

    新法也增訂禁止採購條款。對用於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若知悉是中國或境外敵對勢力製造而交付,最重關7年、罰3000萬元;若知悉的是不實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而為交付或提供,最重關10年、罰5000萬元。同樣地,若犯罪所得超過罰金最多額,得以所得利益的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此外,本次修法也明定,法院為審理違反國安法的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股辦理。

    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其中第六條法案爭議表決結果國民黨人數不敵(記者田裕華攝)

    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其中第六條法案爭議表決結果國民黨人數不敵(記者田裕華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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