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審原住民族自治法 原民會:透過分流立法尋共識
〔記者楊綿傑/台北報導〕立院內政委員會今天討論「原住民族自治法」相關法案,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報告時表示,原住民族自治是原住民族社會共同的理想,但自治制度必須透過多種法律共同實踐,且目前多項制度內容已經落實,因此希望透過分流立法的務實方案,能逐步達成社會各界的共識,實現更完整的原住民族自治制度。
夷將說明,為了保障原住民族權利,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至第6條已針對原住民族自治制度應有的內涵作出明確規範。其中第5條特別規定,自治權限與財政等相關事項,除了以自治相關法律規範外,並準用財政收支劃分法、地方制度法的相關規定。
夷將指出,依據原基法的規範架構,原住民族自治制度不能單靠一部法律就能推動,而是需要透過多種法律共同實踐。因此,蘇貞昌院長去年3月12日及今年3月22日在立院備詢時指出,將會採取「分流立法」的推動方式,更務實地處理原住民族的各項議題。
夷將說,過去幾年,在政府和族人共同努力下,各族、各部落組成的組織,陸續參與了山林資源的共管、民族教育的發展、語言的復振,乃至於長者的照顧和產業的發展等等,都是原住民族已開啟實質自治的具體成果。
夷將表示,相關工作成果,都是奠基於過去的法制基礎。如原基法與地制法當中已經有山地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各級民意機關原住民席次保障機制以及縣市政府原民機關首長由原住民擔任等規範。
還有近年開始推動的原住民族土地諮商同意機制、自然資源共同管理機制、南島民族論壇、綜合發展基金所實施的各項民族產業自主發展計畫等工作,都是重要的民族自治基礎。
夷將提到,過去曾有5種版本的原住民族自治法案,都因屆期不續審而退回。原因在於原住民族自治區設置後,至少可能導致花蓮及台東2縣將廢止,10縣市行政區域也要調整,近半數台灣國土面積受到影響,導致各界無法形成立法共識。
而針對目前立委提出版本,夷將認為,原住民族各界對於原住民族自治區之理想,仍有相當差異,需要繼續對話討論,以形成原住民族內部的共識。另外,各委員所提版本所欲促成的原住民族權益保障目的,經初步比對現行法制後也發現,亦已有諸多制度已經開啟落實。
夷將強調,設置原住民族自治區的優先問題不在法案制度的設計,而是社會共識的促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