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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聘84名台籍調解員 陸委會:不構成違法要件

陸委會說,依據兩岸條例規定,須符合「黨政軍」及「擔任職務」兩項構成要件,才算違法,擔任中國法院的調解員尚不符合擔任「職務」之要件。(記者陳鈺馥攝)

陸委會說,依據兩岸條例規定,須符合「黨政軍」及「擔任職務」兩項構成要件,才算違法,擔任中國法院的調解員尚不符合擔任「職務」之要件。(記者陳鈺馥攝)

2022/03/10 19:11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在人大會議報告指出,中方已經聘請84名台灣民眾擔任調解員,以維護台胞的權益。對於國人在中國的法院擔任調解員,是否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今日表示,依據兩岸條例規定,須符合「黨政軍」及「擔任職務」兩項構成要件,才算違法,擔任調解員尚不符合擔任「職務」之要件。

邱垂正說明,依據兩岸條例第33條規定,國人不得擔任中國黨政軍機關構的職務,必須符合「黨政軍」及「擔任職務」兩項構成要件,才算是構成違法。國人在中國的法院擔任調解員是依案由當事人選定、非固定編制、未領取薪資,也不算具有核心權能,陸委會過去曾經會商相關機關,認為擔任調解員尚不符合擔任職務之要件。

邱垂正指出,因此,針對國人及台商在中國因涉及訴訟,並透過訴訟外的機制解決紛爭,選任由台灣民眾擔任的仲裁員或調解員,對於台灣人民在中國相關的訴訟解決,及保障我國人權益是具有正面助益的。

邱垂正強調,近年來,中共頻頻利用半官半民的組織,吸納國人任職,遂行其促融促統的目標,政府也將持續關注相關涉台的法律、職務及相關的組織性質,檢視具體的職務內容是否有接受中方黨政軍機關的指揮監督,有無具體特定常態的工作內容,有無酬勞或對價關係,以落實兩岸第33條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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