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協力者違法助中資來台 民進黨立委提案重罰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民進黨立委王美惠等人提出「兩岸條例修正草案」,對於中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來台,卻刻意掩飾、隱匿身分或資金來源,且透過「台灣在地協力者」在台從事業務活動,可處在地協力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王美惠提案,近來紅色供應鏈滲透台灣情形愈趨嚴峻,以各種手段磁吸我國人才、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並刻意規避我國法律規範,未經許可在台從事業務活動,或假借他人名義,違法來台投資等情形,對我國經濟利益、產業競爭力與國家安全等,均造成相當危害。
為保護我國高科技產業,防止重要關鍵技術外流,並防制中方挖角及繞道投資之情形,擬具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第93條之1及第93條之2修正草案。
王美惠表示,近來中資不斷透過台灣的在地協力者或第三地區公司為其進行人才招募、面試、簽約、洽談薪資、銷售等業務活動,並透過各種手段,例如經許可來台投資卻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行為、未經許可直接在臺僱用員工在台蹲點、藉由獵人頭公司在台挖角等不當方式,誘拉台灣各產業之人才,以規避我國法律規範,更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及經濟利益。
提案指出,台灣人民、法人或團體時有出借名義給中國營利事業,幫助其在台從事業務活動行為,雖目前實務均係以共同實施或幫助協力論罪,惟為彰顯該行為本身具有高度可罰性,爰將其提升至「正犯」地位,明訂提供名義予中資從事違法投資行為者,亦須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提案表示,違法在台從事業務活動情形頻繁發生,且台灣高科技產業亦深受影響,雖法院得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情重罰輕,嚇阻效果有限。為保護台灣產業發展,故提案修正擴大處罰態樣並加重違反之刑事責任,將原本1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將併科15萬元以下之罰金,提高至「2000萬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