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臨時會擬處理監護處分修法 人權會:應明定期間延長上限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立法院臨時會預計處理攸關「監護處分」的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監護處分執行期間上限;國家人權委員會今表示,建議監護期間應明定延長上限,且應限於觸犯生命、身體等重大法益侵害的犯罪,並就犯罪危險性、精神狀態、智能及其他人格狀態、再犯可能性、可治療性等重新加以評估後,始得延長監護,以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的要求。
針對立法院臨時會,擬就精神障礙觸法者處遇制度所涉刑法、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保安處分執行法、法院組織法相關條文進行審議,人權會今天下午透過新聞稿做出聲明,並做出數項建議。
首先,人權會建議,監護期間應明定延長上限,且應限於觸犯生命、身體等重大法益侵害的犯罪,並就犯罪危險性、精神狀態、智能及其他人格狀態、再犯可能性、可治療性等重新加以評估後,始得延長監護,以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的保障人權之精神。
至於經醫師評估非監護處分醫療所能矯治之極少數個案,人權會指出,應由相關機關參研先進國家作法,設計符合我國的特殊處遇措施,以達成個案人權與社會安全之平衡。
其次,人權會建議,法院審理程序應有身心障礙團體組織代表參與,以避免法院在作成判決時產生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的偏誤,確實維護受監護者權益。
第三,人權會建議,監護期間的評估小組應納入身心障礙團體組織代表,並應以受監護者最佳利益為評估重心,相關配套措施應參考聯合國發布的「身心障礙者的人身安全與自由準則」與「障礙者近用司法之國際原則與指引」。
第四,人權會建議,隨著監護期間延長,應提高評估小組審查次數及審查強度;因為依據ICCPR第9條人身自由保障、第14條公正法院原則及相關規定,延長監護處分將造成拘束人身自由效果,應由公正法院進行審查,所以應提高評估小組審查次數及審查強度,且應使法官更嚴謹地參與各次評估程序,隨時就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以符合法官保留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此外,人權會指出,行政院去年公布的強化社安網第二期計畫,將設置6處各30床的司法精神病房,與1處300床的司法精神醫院,作為安置受監護處分者的專門處所,衛福部引用其他締約國經驗,說明建置司法精神醫院之緣由,雖然未明顯牴觸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但人權會從已公開的規劃,尚難確認是否確能落實保障精神障礙觸法者的基本人權,因此呼籲修法應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應參考「身心障礙者的人身安全與自由準則」所列各項權利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