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國籍人士在台蹲冤獄 可望請求刑事補償
2021/09/16 20:3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刑事補償法」規定,只有母國有簽署聯合國兩公約的外國人在台受到冤獄,才有權利聲請刑事補償,忽視無國籍人士等外國人的人權。刑補法的主管機關司法院為了讓法律符合「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決定刪除不平等條文,讓所有在台灣受到不當拘禁的外國人,都能享有獲得補償的權利。法案已送行政院會銜。
曾受到不當拘禁的被告,若獲判無罪確定或不起訴,可依刑補法請求刑事補償,日額為3000-5000元不等,依照被拘禁的天數計算總額。依照現行法令,可提出請求人必須具備台灣籍,外國人若不具台灣籍,依照平等互惠原則,其所屬國家必須為兩公約簽署國,才有權利在台聲請刑補。
司法院認為,讓被告受到不當監禁,國家本來就要負起賠償責任,不能因被告沒有國籍或是因為其國家沒有簽署兩公約,而遭到不合理的差別對待,因而決定修法。
司法院日前院會通過刪除刑補法第36條「本法於外國人準用之。但以依國際條約或該外國人之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享同一權利者為限」的規定。換言之,未來不論是否具有本國籍,也不論是否具有國籍,只要在台灣受到不當監禁,就可聲請刑事補償。
此外,刑事補償規定,受到不當拘禁的被告獲得無罪判決確定或是不起訴當日起算2年內,可聲請刑補,但有些人可能因為出國、入獄或其他因素,而不知道自己已經平反冤屈,以至於超過2年的請求權時效,因此,修正案新增從「知悉日」起算2年內,可聲請刑補。
修正案日前經司法院院會通過,已送行政院會銜,若無意見,最快送立法院本會期排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