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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無故不得拒絕夜間工作條款違憲 藍委提修法友善婦女就業環境

國民黨立委萬美玲。(資料照)

國民黨立委萬美玲。(資料照)

2021/08/22 10:21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大法官釋字第807號解釋,認定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夜間工作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宣告該法條失效。國民黨立委萬美玲認同大法官保障女性夜間工作權益的精神,但更擔憂大法官宣告違憲條文中,包括雇主應給予女性夜間工作的保護條款也將隨之失效,為保障女性夜間工作相關權益,因此她將提案修法。

萬美玲表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失效後,雇主可以光明正大的聘僱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不避再擔憂會有違法受罰的問題,雇主應給予女性夜間工作的保護條款也一併失效,若雇主不再需要提供女性勞工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再加上女性勞工的薪資較男性勞工低,如此一來,雇主恐會傾向剝削薪資較低的女性勞工,選擇讓女性勞工而非男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藉此來降低人力成本支出。

萬美玲指出,近5年來,台灣每年平均發生10529件性侵案件,若雇主可不再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宿舍,讓女性勞工獨自於夜間通勤,女性勞工的安全性令人十分擔憂,她強調雖然女性並非弱者,但卻往往是性侵害案件的被害者,女性夜間工作的安全性不可被忽視 。

萬美玲說明,原先勞動基準法第49條也規定雇主不得要求懷孕及哺乳期間的女性勞工在夜間工作,她的修正條文中也將保留這個精神,確保女性在懷孕或照顧嬰兒期間,可拒絕夜間上班,以確保在少子化下,媽媽及小孩都可有更友善的工作及照顧環境。

萬美玲最後表示,尊重大法官基於保障女性工作權的釋憲結果,但當務之急是要確保女性夜間工作環境的安全,因此她將於今日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49條」,明定雇主要求女性於夜間工作時必須遵守之規定,女性於懷孕或哺乳期間或因其他健康等正當理由,不能在晚間10點至翌晨6點之間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藉此落實保障女性工作權,並提供女性勞工更友善的就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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