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隊東奧表現優異 立委提修法保障運動員基本收入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台灣選手於東京奧運表現優異,已累積2金4銀4銅。民眾黨立委賴香伶今偕同國民黨立委鄭天財、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共同舉行記者會,指依照國民體育法,運動員惟有在獲得獎牌後,才能得到國家給予的獎勵,建議政府應保障其基本收入,讓爭取到國手者能免除後顧之憂,盡心盡力訓練爭取賽事最高榮譽。
賴香伶也提出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經選拔為國家代表隊選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按月發給生活津貼,給付期間以4年為限…生活津貼應依照勞動部發布的經常性薪資的總平均數」。據統計,近兩屆符合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的選手人次約3500人;而勞動部所公布109年度薪資中位數約4萬3000元。
賴香伶表示,對比外國,我國國手的待遇顯然還有很大進步空間,且選手在平日訓練,可能僅能仰賴家庭支應,或自己打工兼職,若是遇到意外,在療傷期間等同無收入,對比在場上的風光,4年一次的榮譽由大家共享,4年期間的辛苦卻一人承擔。因此,應提供取得國手資格的運動員每月一定的基本收入。
鄭天財指出,培育中的未來國手,不僅平時要承受高強度訓練的受傷風險,更早在處於職業生命黃金時期的年輕階段,便面臨「當下生計及退役後經濟來源」的抉擇與負擔。而原住民選手訓練的環境、資源配置也非常艱苦。對於曾是退役運動員的教練及現役運動員的養成,我國經費的主動挹注,在在都有其必要性。
王婉諭說,台灣的奧運獎金,其實已經是世界第三高的獎金福利,但獎金再高,也無法解決我國目前仍有許多待改善的體育環境。比如還在就學的選手們,若接受國家隊徵招,他們能拿到的,也僅有零用金補助,也就是1萬5500元,真的足夠?把資源用來資助培育體育選手、改善體育訓練環境,才是我們應該做的。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副秘書長焦佳弘指出,對於為國家投入時間與青春的運動員,國家應給予相同的尊重,不僅是在選手於賽事中表現優異給予各種獎勵,而是在前端提供更充分的訓練資源給選手。當我們以國家之名框定了這些運動員的青春與生涯選擇的同時,是否能夠做到不要讓這些運動員必須自費為國爭光。
賴香伶等3位跨黨派委員建議,政府應提供取得國手資格的運動員每月一定的基本收入,讓他在比賽完後,能夠維持其訓練與生活,無後顧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