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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院修法明定測謊不得當罪證 政院罕見加註保留意見

司法院修法明定測謊不得當做罪證,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說明政院加註保留意見。(記者李欣芳攝)

司法院修法明定測謊不得當做罪證,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說明政院加註保留意見。(記者李欣芳攝)

2021/07/29 17:44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司法院為減少司法冤案,提出「刑事訴訟法」的修法,明定測謊結果不得做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但可做為彈劾證據,行政院有不同意見,支持法務部的看法認為不宜以法律定之,建議由法院在實務個案中認定逐步發展形成見解,行政院會今通過司法院這項修法版本特別加註政院的保留意見,兩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不過,兩院也有共識,政院通過司院函送的修法,將交付審判制度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

行政院罕見對司法院修法加註保留意見引發矚目,未來相關修法送到立法院審議,朝野立委是支持行政院或司法院的論點,勢將引發另一波外界關注。

司改國是會議曾針對國內鑑定制度提出改進建議,尤其對屢屢被司法機關視為破案關鍵證據的測謊,被多方詬病是造成冤案主因,司改國是會議因此要求相關機關進行檢討。

司法院去年5月底提出「刑事訴訟法」鑑定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最大的變革就是明定,測謊結果不得做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不過,司法院在函送政院的修法版本有但書,測謊結果雖不得當做罪證」,但作為爭執被告、被害人或證人陳述之證明力者,不在此限」,例如可做為彈劾證據。

據悉,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經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多次審查會,面對司法院主張測謊結果不得做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法務部則始終堅持不宜以法律定之,且美國等主要國家也未在法律裡明定測謊結果可當做罪證。鑑於法務部與司院看法歧異,政院最後決定對司院修法版本加註保留意見。

此外,現行刑事訴訟法「交付審判」制度於法院裁定准許時,就視為提起公訴,長期以來有違反檢審分立、控訴原則之議,為解決這項疑慮、維持對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外部監督機制,行政院今召開的院會也通過司法院函送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20修正草案,將交付審判制度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相關條文也已由羅秉成完成審查,院會通過後兩院將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根據現行法,若犯罪被害人提告,檢察官就要啟動偵查,並根據偵查結果決定是要提起公訴,還是作成不起訴或緩起訴的處分。 當檢察官決定不起訴或緩起訴,告訴人若不服,可向上級檢察署的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若認定再議有理由,就應該撤銷原本的決定,視情況再為偵查或直接命令起訴。但若認定再議無理由,就駁回再議。

「交付審判」是指當再議被駁回時,告訴人依舊不服,可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一旦法院裁定交付審判,案件就視為已提起公訴,這項規定等於讓法院有進行外部監督的機會,把關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或緩起訴等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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