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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法制局:中國獨家代理台灣疫苗極不合理 危害醫療人權

政府與德國BNT疫苗談判受阻,後由台積電、永齡基金會、慈濟分別與取得BNT疫苗大中華地區代理權的中國上海復興實業簽訂疫苗採購合約,並捐給政府。(資料照,路透社)

政府與德國BNT疫苗談判受阻,後由台積電、永齡基金會、慈濟分別與取得BNT疫苗大中華地區代理權的中國上海復興實業簽訂疫苗採購合約,並捐給政府。(資料照,路透社)

2021/07/27 16:43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立法院法制局最新報告指出,台灣一定要透過中國代理商採購疫苗是極度不合理的安排與要求,中國藥商不合理的「獨家代理權」,危害台灣民眾的醫療人權,中國近5年已取得台灣29%新藥代理權,不容忽視,政府應積極向世界各國及國際藥廠交涉。

報告指出,我國向德國BNT洽購疫苗過程一波三折,中國國台辦以發言人馬曉光名義發布聲明稱,上海復星醫藥集團擁有BNT在中國大陸和港澳台地區的「獨家商業權益」 ,在兩岸互不承認對方政權情形下,使我國採購BNT疫苗問題更形複雜。

報告指出,如果要求南韓一定要透過北韓的代理商採購疫苗,或要求以色列一定要透過巴勒斯坦的代理商採購疫苗,是一種極度不合理的安排與要求,那麼要求台灣一定要透過中國的代理商採購疫苗,就一樣不合理。

報告指出,國際藥廠將一國的新藥(疫苗)市場以排他的「獨家代理」方式,授權給與該國處於政治及武力對峙狀態的他國,授權契約本身具有高度的人權與道德爭議,礙於敵對國家間的對立與互不信任,極可能無法履行契約,且成為政治操作工具,造成交易困難,進而危害「被代理國」國民的醫療人權。

報告也提及,近5年中國取得台灣29%新藥代理權,成為台灣絕對不能忽視的力量,建議外交部及國家安全單位,應就中國壟斷我國新藥(疫苗)市場,危害我國醫療人權之問題,向世界各國積極交涉,並尋求適當管道與方式,遊說國際藥廠避免將臺灣新藥(疫苗)市場以排他的「獨家代理」模式,授權給中國代理商,以免引發人權、道德及國際政治爭議,並維護國人之醫療人權。

報告也強調,我國、德國及中國皆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應遵守WTO輸入許可程序協定。中國藥商壟斷臺灣新藥(疫苗)市場,並濫用其獨占地位,拒絕交易或設定特殊交易條件之行為,已構成競爭法上的不公平競爭行為,也違反WTO追求的自由貿易與公平交易之精神,建議經濟部適時向WTO或國際經貿場合反映,尋求解決之道,促進世界各國皆能公平、迅速取得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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