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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轉會研究:1949台灣成接戰地域後 「軍審制度」廣泛運用

在白色恐怖時期,「軍事審判法」第133條規定,「最高軍事審判機關高等覆判庭」所作的判決,由「總統」核定。圖為蔣介石在徐會之案卷宗批示「立即槍決可也」。(記者陳鈺馥翻攝)

在白色恐怖時期,「軍事審判法」第133條規定,「最高軍事審判機關高等覆判庭」所作的判決,由「總統」核定。圖為蔣介石在徐會之案卷宗批示「立即槍決可也」。(記者陳鈺馥翻攝)

2021/07/20 11:45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行政院促轉會委託學界研究「威權統治時期軍事審判體制之法制基礎、合法性及其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關係」,分析1949年變局下的軍事審判權問題,直指1949年國民政府撤退來台,台灣被宣告為接戰地域後,軍事機關取得廣泛的審判權,重大刑事犯罪亦交由軍審。

研究報告指出,1949年1月,隨著共產黨軍隊逼近長江,國民政府再度出現跟共產黨和談的想法。結果不僅造成總統蔣介石的下野,接任總統的李宗仁更為了和談成功,而主動調整各地剿匪機關和法制,例如將各地「勦匪總司令部」改為「軍政長官公署」、取消全國戒嚴令,並撤銷特種刑事法庭,廢止「勘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

結果為了因應行憲而制定的「勘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跟特種法庭制度,在實施不到2年後即告結束。和談還是未能成功,同年4月,共產黨軍隊渡過淮河,直逼長江,國民黨在中國大陸的政權已經岌岌可危。

據研究,眼見國民政府在剿匪的行動危在旦夕,當時已經辭掉總統的蔣介石以國民黨總裁身分安排退路。1949年5月19日,台灣省政府主席兼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陳誠上將頒布「台灣省戒嚴令」,宣告自隔日零時起在台灣省全境實施戒嚴,並宣布對某些重大違反行為處以唯一死刑。

同年5月24日,立法院再三讀通過「懲治叛亂條例」,將內亂、外患與其他許多軍事相關犯罪,定義為叛亂行為,並科以重刑,並規定犯本條例之罪者,軍人由軍事機關審判,非軍人由司法機關審判,其在戒嚴區域犯之者,不論身分概由軍事機關審判。

報告指出,透過這類嚴刑峻法與軍事審判的法制化,徹底清理台灣的共產黨勢力,以作為國民黨政府對抗共產黨的最後基地。

此後,國民政府中央機關陸續撤至台灣。為加強台灣地區的防衛,9月成立台灣保安司令部與台灣省防衛司令部。12月8日行政院緊急會議,決議遷都台北,並自9日起在台灣辦公。

在國民政府撤退台灣的過程中,「台灣省戒嚴令」也在11月2日台灣被納入接戰地域後,變成全國性戒嚴的一部分,並於1950年1月由東南行政長官公署陳誠公告。

「台灣被宣告為接戰地域,對於台灣的軍事審判權具有重大意義!」研究直指,根據1949年1月修正的戒嚴法第7條規定,戒嚴期間由最高治安機關掌管接戰地域內的地方行政事務與司法事務。亦即,台灣的最高治安機關在1949年底之後,同時掌管了行政與司法事務。

「戒嚴法」第8條則規定,下列刑法上犯罪,得由軍事機關自行審判或交法院審判: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妨害秩序罪;四、公共危險罪;五、偽造貨幣、有價證券及文書印文各罪;六、殺人罪;七、妨害自由罪;八、搶奪強盜及海盜罪;九、恐嚇及擄人勒贖罪;十、毀棄損壞罪。

研究提及,也就是說,將台灣納入接戰地域後,除了「懲治叛亂條例」規定的犯罪外,對於普通刑法上的犯罪,軍事機關也取得了廣泛的審判權。

至此,在二二八事件時尚須取得中央同意才能行使的軍事審判制度,因為台灣實施戒嚴而成為常態性制度,並被廣泛運用於「懲治叛亂條例」與「戒嚴法」第8條規定的各種刑事犯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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