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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不能停擺 立院三讀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

立法院三讀「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明定於傳染病流行期間,為維持司法程序有效進行,保障當事人受妥速及公平審判的權利,可採遠距開庭等其他應變措施。示意圖)(資料照)

立法院三讀「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明定於傳染病流行期間,為維持司法程序有效進行,保障當事人受妥速及公平審判的權利,可採遠距開庭等其他應變措施。示意圖)(資料照)

2021/06/18 18:46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因應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COVID-19)疫情,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三讀「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明定於傳染病流行期間,為維持司法程序的有效進行,保障當事人受妥速及公平審判的權利,可採取遠距開庭等其他科技設備應變處置措施。

司法院、行政院日前函請立法院審議「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草案」,歷經兩次朝野協商,朝野立委對攸關如何保證審理公開、落日條款一度未有共識,最後全數共13條條文取得共識,於今天的立法院臨時會院會完成三讀。

三讀條例重點包含,針對法院的應變處置或措施,得使用遠距科技設備進行,並以科技設備傳遞相關文書,若法院審酌一定要件,認為審判有重大困難,得於原因消滅前停止審判。

三讀條文明定,本條例的規定,於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適用,而「期間」是指經司法院審酌有適用本條例因應的必要,並會同行政院核定的期間。

三讀條文第3條規定,法院在符合「法院組織法」第86條及其他關於公開審理法令規定之情形下,得實施的處置與措施,包含關於法庭席位、旁聽及服制,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外指定地方臨時開庭;必要時,得於法庭或前款之指定地方使用有聲音及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宣示裁判。上述處置或措施,不受其他法律有關規定的限制。

三讀條文第4條規定,刑事案件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不能或不宜到場,且其所在與承審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或陳述,經應受訊問之被告同意,且徵詢其他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之意見,法院認為無礙於被告能與辯護人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等防禦權之有效行使者,得依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以該設備進行程序之一部或全部,不受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另外,三讀條文規定,法院處理刑事案件,經徵詢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的意見,並審酌被告是否羈押、訴訟進行程度,及可否實施第3條所定處置或措施,或使用科技設備進行審判等情狀後,認為審判有重大困難者,得於原因消 滅前停止審判。

此外,三讀條文規定,民事或家事訴訟事件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關係人指定陳明有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可供訴訟文書之傳遞者,法院得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

針對落日條款,三讀條文第13條也規定,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止。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黃世杰於三讀後發表感言指出,遠距視訊開庭與相關視訊訊問審理在我國司法體系不是新事物,也早就在實施,盼司法院利用這個機會,將相關硬體設備以及審理過程加強改進,並在軟體與規範面上遵守包含公開審理原則、當事人程序權益保障等,於條例實施期間有所改進,讓我國司法審判的品質可以再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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