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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大前所長違法兼職還關說 監院13比0通過彈劾

許春鎮於擔任海大海法所所長期間,違法兼任上市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且於該所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兼職案前,向教評會請託關說,有重大違失。監察院今以13比0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資料照)

許春鎮於擔任海大海法所所長期間,違法兼任上市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且於該所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兼職案前,向教評會請託關說,有重大違失。監察院今以13比0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資料照)

2021/05/11 20:20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前所長許春鎮,兼任上市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兼職規定,且於該所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兼職案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向教評會請託關說,有重大違失。監察院今以13比0通過監委王美玉、賴鼎銘、蕭自佑提案彈劾許,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3位監委說,許春鎮於擔任海大海法所所長期間,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違法兼任太空梭高傳真資訊科技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並實際出席該公司的薪資報酬委員會會議12次,按次支領1萬元的車馬費,共12萬元,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兼職規定。

另,許春鎮身為所長,依規定兼任該所教評會主委,他雖形式上迴避該案的討論及決議,卻於2019年3月7日所上召開教評會,審議其未報經校方核准即兼職一案時,竟於會前預先擬妥「所教評會決議草稿」文件,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給海法所教評會各委員。

結果,海法所教評會即依許所擬的決議草稿內容,作成「口頭提醒不得再犯」的處置決議,連8點理由均完全相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的規定,其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

監察院。(記者謝君臨攝)

監察院。(記者謝君臨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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