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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下修最低罰鍰 初犯、情節輕微得免罰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罰鍰級距從5倍調整為10倍,下修最低罰鍰。(記者王藝菘攝)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罰鍰級距從5倍調整為10倍,下修最低罰鍰。(記者王藝菘攝)

2021/05/07 12:29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現行水利法管制區域、態樣繁多,卻導致裁罰不符比例原則的民怨,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罰鍰級距從5倍調整為10倍,下修最低罰鍰,並明定部分屬初犯、情節輕微且回復原狀者,得免罰或減輕處罰;但違法在海提、河川等處採取土石,最高罰鍰從500萬元提高到1000萬元。

經濟部長王美花說明,現行水利法管制區域、管制行為態樣繁多,導致違法行為也各有不同,實務上常見不危害公共安全、違法情節輕微行為,處法定最低罰鍰仍屬過重,如河川區域內未經許可種植蔬菜最低罰10萬元,不僅不符比例原則,也引發不少民怨。

現行「水利法」依違法態樣不同,裁處罰鍰下限從1萬元到100萬元都有,考量情節輕重與首度查獲後回復原狀等因素,這次修法將多項違規樣態的罰鍰下限一併下修。例如,毀損埤池及圳路、啟閉或破壞水閘門等,最低罰鍰從60萬元調降為15萬元;在水庫蓄水範圍排放不符放流水標準之污水、養牲畜水產或種植物等,最低罰鍰也從10萬元調降為2萬5千元。

三讀條文明定,在水庫蓄水範圍、海堤、河川及排水設施範圍內私有土地種植植物,或於河川區域內建造工廠或房屋等,首度查獲、情節輕微,且已回復原狀者,免罰;首度查獲、可量化的違法行為,若未致死傷、致災且已回復原狀,可減輕處罰,處2500元以上至5萬元罰鍰。

條文明定,法人、設有代表人的非法人團體或法人以外的私法組織,有意圖營利,未經許可於海堤、河川、排水設施區域內採取土石,得加重罰鍰最高額至新台幣1000萬元;原本規定採取土石1000立方公尺以下,一率處100萬元罰鍰,顯不符比例原則,這次也修法也將最低罰鍰從100萬元調降至25萬元,對情節輕微、影響公共安全較少等可非難程度低的違法行為輕罰。

針對回復行為也有明確規範,屆期不遵行者,從原先的按日處罰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修法改為,得按次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若行為人不明或無法履行義務,所在建造物或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必須適當處理,否則也得挨罰,或由主管機關代為履行,再命其繳納履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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