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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學創新條例立法 立委呼籲應完善監督機制

民眾黨立委高虹安、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等人在立法院召開完善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監督機制記者會。(記者叢昌瑾攝)

民眾黨立委高虹安、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等人在立法院召開完善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監督機制記者會。(記者叢昌瑾攝)

2021/04/23 18:43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3月審竣「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產學創新條例),進入黨團協商程序,然而各界對條例仍有不同看法;民眾黨立委高虹安與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今天共同呼籲,發展重點領域高階研發人才培養的同時,也必須完善相關監督機制,

為推動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產學創新條例」將由研究頂尖的國立大學,與研發領先的企業合作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藉由放寬組織、人事、財務、設備資產、人才培育及採購事項,讓產業能有效、有序地參與產學研發。

高虹安與陳椒華在立院聯合召開「完善『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監督機制」記者會,呼籲條例應更完善師生比例及任用辦法規定,以及防範中資進入校園,讓台灣所培育的人才能夠回饋。

高虹安說,研究學院之監督會代表除了現行行政院版本中的政府代表、研究生代表、產業代表、專任教師代表及校外學者專家,更應包含學生會代表。讓作為大學自治核心的師生代表都能藉由民主機制監督參與,使研究學院可與大學共榮共存,不致成為校中有校的化外之地。

陳椒華說,近日中資滲透事件頻傳,透過紅色供應鏈滲透方式多在中資在台違法設立公司,還向科技大廠挖角,所以為了避免中資滲透、中國挖角產業人才,先前立院教文委員會審查「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時,也做出附帶決議,國立大學設立申請研究學院時,合作企業不得為中資企業,呼籲相關監督機制需更加完善。

台大電機系教授吳瑞北指出,目前行政院版「研究學院」的監督會設置,3分之1代表是由校長提名,但此規範並不合乎正義、民主做法,監督會的責任非常重大,但校長提名的制度恐將產生正當性問題,且依照院版規定,監督會代表須以提名的人選當中選出,若校長未提名,則監督會將會產生不能監督的問題。

台灣民主永續平台理事許瑞福說,「產學創新條例」經費能夠挹注校園是有其正面影響的,但也因為牽涉龐大利益,所以制度設計要更完善;目前院版條例第15條明定,監督會代表名單多由校長提名,這是違反校園民主的,因為有時連校務會議資訊也都無法做到完全透明公開。

對此,許瑞福呼籲教育部,應要明確規範研究生、學生會代表任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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