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創新條例立法 立委呼籲應完善監督機制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3月審竣「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產學創新條例),進入黨團協商程序,然而各界對條例仍有不同看法;民眾黨立委高虹安與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今天共同呼籲,發展重點領域高階研發人才培養的同時,也必須完善相關監督機制,
為推動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產學創新條例」將由研究頂尖的國立大學,與研發領先的企業合作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藉由放寬組織、人事、財務、設備資產、人才培育及採購事項,讓產業能有效、有序地參與產學研發。
高虹安與陳椒華在立院聯合召開「完善『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監督機制」記者會,呼籲條例應更完善師生比例及任用辦法規定,以及防範中資進入校園,讓台灣所培育的人才能夠回饋。
高虹安說,研究學院之監督會代表除了現行行政院版本中的政府代表、研究生代表、產業代表、專任教師代表及校外學者專家,更應包含學生會代表。讓作為大學自治核心的師生代表都能藉由民主機制監督參與,使研究學院可與大學共榮共存,不致成為校中有校的化外之地。
陳椒華說,近日中資滲透事件頻傳,透過紅色供應鏈滲透方式多在中資在台違法設立公司,還向科技大廠挖角,所以為了避免中資滲透、中國挖角產業人才,先前立院教文委員會審查「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時,也做出附帶決議,國立大學設立申請研究學院時,合作企業不得為中資企業,呼籲相關監督機制需更加完善。
台大電機系教授吳瑞北指出,目前行政院版「研究學院」的監督會設置,3分之1代表是由校長提名,但此規範並不合乎正義、民主做法,監督會的責任非常重大,但校長提名的制度恐將產生正當性問題,且依照院版規定,監督會代表須以提名的人選當中選出,若校長未提名,則監督會將會產生不能監督的問題。
台灣民主永續平台理事許瑞福說,「產學創新條例」經費能夠挹注校園是有其正面影響的,但也因為牽涉龐大利益,所以制度設計要更完善;目前院版條例第15條明定,監督會代表名單多由校長提名,這是違反校園民主的,因為有時連校務會議資訊也都無法做到完全透明公開。
對此,許瑞福呼籲教育部,應要明確規範研究生、學生會代表任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