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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監獄懲處收容人又取消學籍 監院認定處分過當

監察委員王美玉。(資料照)

監察委員王美玉。(資料照)

2021/04/15 12:05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花蓮監獄洪姓收容人遭查獲持有來源不明物品被獄方懲處,又取消監獄附設學校學籍,監察院今發布新聞稿表示,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會議已通過監委王美玉調查報告,認定花蓮監獄處分過當,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損害收容人權益,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檢討改進。

王美玉指出,洪姓收容人曾多次陳情自己被獄方懲處的程序有瑕疵、處分過正,洪因留藏他人物品,遭施以訓誡、停止接見3次、停止戶外活動5日及扣除累進處遇分數4.5分等懲處,應足以達成維護監所秩序的目的,卻因同時身為監獄附設學校學員而被取消學籍,相關處分顯有失衡,有違比例原則,取消學籍也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王美玉表示,有關矯正機關設置附設學校實施教化,目的在於協助收容人順利復歸社會,避免再犯及促進社會安全,並培養收容人出獄後適應生活之能力,花蓮監獄附設學校的招生簡章卻一律以扣分4.5分以上作為取消違規行為人學籍的手段,無異剝奪校務會議審酌個案情節輕重,決定有無取消行為人學籍必要的個案裁量權,允非妥適。

針對收容人陳情獄方事先寫好問題及回答製作筆錄,而非依當場陳述內容,監委勘查發現,獄方只保留筆錄製作完後的片段錄影,並稱已逾30日保存期限無法提供製作筆錄全程錄影,但此案2019年7月9日製作筆錄,花蓮監獄2019年8月8日即召開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會議,不但未在期限內複製保存錄影,申訴小組也沒要求勘驗資料,錯失釐清爭議的機會、衍生糾紛,行事均有欠允當。

王美玉表示,收容人在監期間往往長達數年之久,或相關法規亦時有變遷,除收容人入監時應依規定實施入監講習,並提供手冊供收容人參閱外,矯正署應督導所屬各矯正機關強化相關宣導收容人權利義務等相關事項,避免收容人因法規修正而誤觸規定或損及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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