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工會法修正草案 工會得設置候補理監事
2021/04/13 09:17
〔記者簡惠茹/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工會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工會可以設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至少1人,不過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監事名額2分之1。
立法院院會今天審查並三讀通過民進黨立委劉建國等18人擬具的「工會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
立委劉建國在說明草案要旨中指出,為避免工會因會員人數較少,設置監事一人時,面臨本條第三項「候補監事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會監事名額二分之一」的規定,而無法再設置候補監事,造成工會僅可以透過召開臨時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對工會負荷過重且不符行政效率,因此提出修正草案,於本條第二項增列但書規定,讓工會至少得設置一名候補監事。
修正草案條文如下,理事、監事名額在3人以上時,得按其章程規定推選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3分之1。工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至少1人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監事名額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