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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修正退撫基金免納營業稅 估每年省下千萬元

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退撫基金免納各項業務稅捐,比照各政府基金享有之租稅優惠。(資料照,記者楊綿傑攝)

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退撫基金免納各項業務稅捐,比照各政府基金享有之租稅優惠。(資料照,記者楊綿傑攝)

2021/03/04 16:49

〔記者楊綿傑/台北報導〕考試院院會今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使軍公教人員領取退撫給與的課稅規定與其他職域趨於一致,並明定退撫基金免納各項業務稅捐,比照各政府基金享有之租稅優惠,估計每年可省上千萬元,將於近日內函請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此次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考試院說明,其中包括配合最快明年元旦實施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職按月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考試院表示,為保障軍公教人員權益,避免修正施行前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已納入薪資所得課稅,而於修正施行後領取退撫給與,再被重複課稅,規定今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繳付基金費用之年資,領取退撫給與仍予免稅。

此外,考試院說,現行各政府基金依法均免納各項業務稅捐,惟退撫基金並無此項租稅優惠規定,因此須繳納營業稅。考量退撫基金與其他政府基金性質相同、租稅公平原則及專款專用設立目的等,此次修法也比照增訂免納各項稅捐規定。

考試院指出,公務人員提繳退撫基金及領取退撫給與的課稅方式,分別規定於退撫法及基管條例,繼日前退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議通過後,基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再通過,課稅方式與勞工及私校教職員可望趨於一致,亦即「提繳時免稅,領取時課稅」;另外增訂退撫基金免納各項稅捐規定後,預估每年可省下逾千萬元營業稅支出,將有利於退撫基金的整體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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