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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翁茂鍾案涉弊法官 司院亮數據駁斥有「533標準」

司法院公布數據,駁斥有「533標準」。(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公布數據,駁斥有「533標準」。(記者吳政峰攝)

2021/01/19 20:3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院調查法官與富商翁茂鍾不當交往案,18日公布結果,共認定20名法官有違失,但外傳司法院刻意設下「533標準」,把調查對象數量限縮到20人,對其他人輕輕放過。司法院19日公布數據駁斥,直指有人和翁茂鍾吃飯4次,亦被認定有違失,何來「533標準」?

外傳司法院設下停損點,只調查與翁茂鍾飲宴超過5次、收受衣物超過3次、接受營養品餽贈超過3次的法官,把數量限縮到20名,至於未達「533標準」者,則不予調查,輕輕放過。

司法院駁斥傳言,直指「533標準」並不存在,本次調查報告認為有移付司法懲戒或職務監督的20名法官中,即有數名未符合所謂的「533標準」。

司法院公布數據,最高法院前庭長洪昌宏和翁茂鍾吃飯4次,未曾收過任何衣物或禮品,依舊被認定有違失;另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金圍、台南地院法官朱中和、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鄭小康、最高法院庭長陳世淙等4人,亦未達「533標準」,仍被調查。

司法院解釋,判斷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的情節是否重大、有無懲戒或職務監督必要時,是針對各個受調查對象的案件情節,綜合其違失行為的態樣,以及行為的次數、頻率等因素,具體判斷其整體行為情狀,是否損及人民對於法官應保持獨立、公正、中立、正直形象的信賴程度,來決定是否進行司法懲戒、或職務監督,並非「533標準」。

雖然監察院以「109年9月17日院台司字第1092630545號函」檢送司法院的調查意見「註8」中,有「以現有資料出現次數未達5次以上,並非頻繁,故而隱匿」的說明,但司法院說明,「飲宴、收受禮品的次數」僅是眾多評斷因素之一,並非絕對的標準,仍須考量整體行為情狀,綜合判斷違失情節是否重大。舉例而言,如果是承辦翁茂鍾相關案件的法官,即使只有1次飲宴或收受禮品,也絕不被允許。外傳「533標準」,司法院強調「與事實不符」,已誤導社會大眾。

另外,前立委黃國昌質疑懲戒法院法官洪佳濱原在移送監察院的名單中,司法院在記者會的前一刻將他抽掉,暗助其退休。司法院表示「絕無此事」,直指洪佳濱相較於其他移送監察院的法官,不僅接觸次數上有差距,亦無請託翁茂鍾幫忙處理私人事務。

司法院指出,內部研擬的調查報告最初版本,即無將洪佳濱列為應移付懲戒的名單,僅於內部討論司法懲戒或職務監督的標準時,曾有不同意見,但最終認定洪佳濱之的違失情節未達懲戒必要程度,故將其列入職務監督名單,未列入送監察院彈劾的名單,不容外界根據來源不明,且可能為非法取得的諸多評估版本之一,就污名化為臨時抽換、刻意包庇。

法院指出,洪佳濱與翁茂鍾於9年內見面10次,各次間時間分散,並未短時間內密集往來,經過綜合判斷,認為洪佳濱與其他7位被移送監院的違失情節相較,尚未達有懲戒必要程度。

司法院再次強調,調查案的判斷標準均可受公評,且雖認定其中13名法官不用送監察院彈劾,惟監察院若認為有必要,亦可自行發動彈劾,司法院均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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