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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強制治療部分違憲 司法院將召開跨院研商

大法官上月31日做成799號解釋,宣告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部分違憲。(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大法官上月31日做成799號解釋,宣告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部分違憲。(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2021/01/05 18: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大法官上月底做出第799號解釋,指性侵犯接受刑後強制治療卻沒有到庭陳述的機會,違反憲法保障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要求相關機關兩年內檢討改善。主管「刑事訴訟法」的司法院將在月底召開跨院研商,委請行政院旗下的法務部及衛福部一同開會,討論修法事宜。

據悉,跨院協商主要討論性侵犯三項權利,首先,法院在裁定強制治療或停止治療時,「刑事訴訟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均未賦予性侵犯到庭陳述意見的權利,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故與會者將研議如何強化此部分的保障。

其次,性侵犯在被裁定治療時,程序保障不足,連閱卷的權利的沒有,因此與會者將討論性侵犯獲知卷證資料的權利。

第三,有的性侵犯是犯較重的強制性交罪,屬本刑三年以上徒刑,為強制律師代理辯護案件,有的則是較輕的猥褻罪,不一定委任律師辯護,但刑後的強制治療又是限制人身自由甚鉅的一種處分,因故與會者將研商性侵犯的辯護倚賴權。

雖然大法官未宣告性侵犯「無限期」的強制治療違憲,但認為過長時間的治療恐有違憲之虞,要求調整改善。司法院認為法務部可先參酌德國、日本或美國的立法例進行修正刑法,待刑法修正後,刑事訴訟法再搭配修正。

例如:德國的刑後治療原則上為十年,且每年檢察官都須進行評估,若認為有繼續治療的必要,須向法院聲請核可,到了第十年,若還性侵犯仍有高度的再犯風險,則評估的頻率要縮短成九個月,每九個月評估一次,以較嚴格的規定來看待長期治療。

跨院協商預計本月底召開,屆時除了司法院、法務部、衛福部,還會邀請法官、檢察官、留德、日、美的學者一同研商,以達到大法官解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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