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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司法互助再突破! 台灣、瑞士簽移交受刑人協定

「駐瑞士台北文化經濟代表團與瑞士商務辦事處移交受刑人協定」(記者吳政峰翻攝)

「駐瑞士台北文化經濟代表團與瑞士商務辦事處移交受刑人協定」(記者吳政峰翻攝)

2020/12/12 12:1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灣雖然國際處境艱難,但仍積極拓展司法互助,與他國共同打擊犯罪。法務部日前宣布,與瑞士歷經3年多的協商,雙方終於簽署「駐瑞士台北文化經濟代表團與瑞士商務辦事處移交受刑人協定」,瑞士正式成為與我國有此類協定的第5個歐洲國家,未來台灣或瑞士籍的受刑人若提出回母國服刑的聲請,將可依此條例讓他們回國受罰。

法務部指出,台瑞雙方經過歷時3年多的協商,在外交部及駐瑞士代表處通力合作下,終於達成簽署「駐瑞士台北文化經濟代表團與瑞士商務辦事處移交受刑人協定」的合意,並於11月13日,先由瑞士商務辦事處處長梁瑞德(Director Mr. Reto Renggli)在台北簽署協定,我國駐瑞士代表處代表黃偉峰則於12月11日在在瑞士首都伯恩簽署,雙方正式完成本協定的異地簽署。

本協定是法務部繼我國分別與德國、英國、丹麥簽署移交受刑人協定,及與波蘭簽署司法合作協定(含受刑人移交規定)後,第5個與歐洲國家所簽署的此類協定。未來配合我國「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規定,在受刑人表達意願,提出申請並符合一定條件下,法務部可協助受刑人返回本國執行刑罰,此舉不僅合乎人道、便利受刑人家屬探視,亦有助於受刑人將來重返社會,達到教化目的。

法務部強調,截至目前為止,已移交7名德籍受刑人、1名英籍受刑人、1名丹麥籍受刑人分別返回德國、英國及丹麥繼續服刑。法務部及瑞士權責機關將基於本協定,依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相關規定,繼續辦理受刑人移交事宜。在執行刑罰實現司法正義的同時,彰顯人道精神,落實矯治成效,以維矯正人權。

「駐瑞士台北文化經濟代表團與瑞士商務辦事處移交受刑人協定」(記者吳政峰翻攝)

「駐瑞士台北文化經濟代表團與瑞士商務辦事處移交受刑人協定」(記者吳政峰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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