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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替傅崐萁賣地謀上億暴利 花蓮副縣長被監院彈劾

花蓮縣副縣長顏新章(左)任職花蓮縣消防局長、花縣府秘書長期間,多次利用上班時間替前縣長傅崐萁(右二)家族買賣土地,監察院今以13票全數通過彈劾顏。(資料照,記者王峻祺攝)

花蓮縣副縣長顏新章(左)任職花蓮縣消防局長、花縣府秘書長期間,多次利用上班時間替前縣長傅崐萁(右二)家族買賣土地,監察院今以13票全數通過彈劾顏。(資料照,記者王峻祺攝)

2020/12/03 19:46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花蓮縣副縣長顏新章任職該縣消防局長、該府秘書長期間,多次利用上班時間,於辦公處所替前縣長傅崐萁家族從事仲介農地買賣,並協助支付部分農地價款,且於上班時間不假外出至銀行存款,另嘗試爭取仲介授權,由其介紹其他買家購買遊憩用地等與業務無關之行為。監察院今以13票全數通過彈劾顏。

監院指出,顏新章於2010年4月8日至2014年12月25日間,擔任花縣消防局長;自2014年12月27日至今年1月16日擔任花縣府秘書長,並於11月1日升任副縣長。

彈劾案文指出,顏新章在任職花縣消防局長期間,替傅崐萁家族成立的榮亮公司做事,一方面介紹高價購買農地對象,同時積極遊說特定人士低價出售農地。

監委蔡崇義、王幼玲調查發現,2010年12月22日,顏新章在縣府貴賓室內,由榮亮公司先以10億5500萬元向梁姓地主及其家族成員購買農地後,同日再由榮亮公司售予林姓買家,使榮亮公司至少轉手獲利達1億100萬元。而後,梁姓地主察覺出售農地時,受顏新章蒙蔽憤恨不平提告。

監委蔡崇義、王幼玲批評,顏新章身為高階公務員,卻假借其權勢,在公務機關替榮亮買賣土地賺取暴利,殊不足取。

此外,顏新章擔任消防局長期間,曾在2011年8 月24日上班時間不假外出,到銀行協助榮亮存入200萬元。從2009年12月20日傅崐萁就職後,在出差期間協助榮亮存、提款22筆、未請假逕自外出存、提款81筆,共103筆,總存、提金額達3億1542萬7633元,但存、提款行為與顏新章本身業務無關。

監委蔡崇義、王幼玲表示,顏新章所為不知忠心努力、謹慎勤勉,圖謀他人利益之行為,嚴重敗壞公務機關及公務員形象、損害政府之信譽,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有懲戒之必要,因此依法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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