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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暫行人員納入管理

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中)與教育部次長劉孟奇(左)、內政部次長陳宗彥(右)等人12日舉行院會後記者會。(記者廖振輝攝)

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中)與教育部次長劉孟奇(左)、內政部次長陳宗彥(右)等人12日舉行院會後記者會。(記者廖振輝攝)

2020/11/12 16:28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今年4月台北錢櫃KTV發生大火,燒出台灣消防管理問題的漏洞,由於肇事原因是包商擅自關閉消防設備,缺乏「消防設備師」專業卻能進行檢修,引發外界探討消防法自84年立法通過後,政府過去20多年來長期允許建築、電機、土木、水管工程等背景人員,在未取得消防技術證照以前,擔任消防「暫行人員」的問題。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除了將消防設備人員的管理,提升至法律位階,草案也明定消防設備師、士應具2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經登記、領有執照及加入公會後,始得執業;這使得目前4000多位暫行人員在落日前仍可繼續執業。

草案也明定,若未領有消防設備師、士證書,擅自執業者,可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若經限令停止行為仍不停止者,並得按次處罰。

內政部次長陳宗彥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說,消防設備法立法推動20多年,曾6度送進立法院,主要就是消防設備師、士跟暫行人員間的爭議,這幾年內政部、消防署也跟公會團體多次討論,現階段的共識就是維持現行運作制度,暫行人員還是可以繼續職務;未來草案送入立院後,也會持續與朝野立委溝通。

消防署長陳文龍表示,84年消防法開始推動消防安全專技人員制度,86年產生第一位消防設備師,到目前為止,消防設備師有1248人、消防設備士有4338人,但同時也存在建築師或暫行人員執業。85年規定消防設備師、士分別達到500、5000人後,暫行人員落日,但推估到落日還要7、8年時間,所以這次草案也把暫行人員納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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