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共黨兒童團長大後被判刑!促轉會:大法官129號釋字有KMT介入
促轉會調查,1967年,警總依照「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組織或集會罪」,將山東籍的牟奇玉、牟紹恒判處有期徒刑5年,判決理由是「於民國34年間在山東加入匪偽兒童團,民國38年來台,迄未自首」。(促轉會提供)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行政院促轉會今日在台大舉行「大法官與轉型正義-從9份解釋談起」研討會,探討司法院釋字第129號,大法官當年如何做出解釋。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促轉會委員徐偉群研究分析,該解釋案存在國民黨總裁蔣介石、國民黨中央介入跡象存在,且為本案轉折的關鍵因素。
促轉會調查,1967年,警總依照「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組織或集會罪」,將山東籍的牟奇玉、牟紹恒判處有期徒刑5年,判決理由是「於民國34年間在山東加入匪偽兒童團,民國38年來台,迄未自首」。
據了解,牟奇玉、牟紹恒在1945年就讀於山東棲霞縣上孫家村小學時,參加了兒童團,擔任放哨、檢查路條、教民眾識字等工作。此事發生在「懲治叛亂條例」頒佈之前,但警備總司令部認定兩人既無自首,也無其他事實證明脫離「該匪組織」,認為其行為仍在繼續狀態中,應依觸犯參加叛亂之組織論罪。最後,考慮到兩人當時年僅13歲,「智慮不周、誤入歧途」,且「未再發現有為匪活動的情事」,因此給予減刑。
促轉會質疑,即使他們真的參加共產黨兒童團,當時也只不過還是個孩子,依法應該是欠缺責任能力而不構成犯罪,但是為什麼在20多年後卻因為童年經歷而遭到有罪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監察院當年在牟奇玉、牟紹恒的判決終審後,也提出了同樣疑問,向國防部提出糾正,進一步成為大法官釋字第129號產生的背景。但在該解釋文中,大法官卻做出違反「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與無罪推定原則的解釋。
促轉會說明,換句話說,當時大法官認為警總的軍審判決是可以的。例如審查會過程中,有大法官始終堅持「曾參加叛亂組織而未經自首,自應視為繼續參加」的論調,認為參加叛亂組織罪不能以「不知」或「被迫」作為免責理由,主張大法官解釋應注意國家利益和政府決策。
檔案顯示,針對未成年人參與共產黨兒童團,當時一名參與釋憲大法官還強調,「我們應知道這種叛亂份子是來顛覆政府的呀,是來破壞國體的呀。我們大法官能以被迫的藉口以免除刑事責任嗎?」
也有大法官提出不同想法,例如有大法官認為「應作寬大解釋,以配合我政府現階段的政治號召」;另一名大法官則說,「行一不義,殺一不辜,而得天下,不為也」;站在威權當局對立面的林紀東大法官則說了,「本件是如何認定事實的問題,是是非的問題,而不是寬嚴的問題。我們不能假以國策的大題而淆亂是非」。
促轉會也從大法官內部會議談話得知,當時有一份「總裁手令」要來影響大法官釋憲;大法官林紀東當年在會議提及,「至於政治問題,我不發表個人意見,而願遵從中央之意見。○○○大法官說總裁有一個手令,未知今日有帶來否?開會前○○○大法官請我贊成○○○大法官之意見,我說如審查會意見不能通過而因一票之差致陷僵局時,我亦可同意他,以解此僵局,但刑法之意見,我是沒有改變的。」
行政院政委羅秉成在致詞談及,當年拿出總裁手令遊說的那名大法官名字,在檔案上都被司法院遮蔽掉。大法官129號解釋文涉及共產黨兒童法律案,很難得的是該解釋文中有大法官持反對意見,反對解釋成構成叛亂罪。
羅秉成指出,特別的是,當時持反對意見的林紀東大法官被遊說要支持上面意見,其他大法官直接表明有「總裁手令」指示,甚至過程中還邀國民黨中央黨部派人列席,以現在民主法治完全不可想像,居然有總統手令給大法官要求怎麼解釋,特定政黨還派人去參加大法官內部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