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攻防性騷擾 立委提修法規範
藍綠立委7月在監院人事攻防爆發推擠衝突,民進黨立委范雲遭國民黨立委陳雪生以肚子頂3次,國民黨立委陳玉珍也做出伸手進無黨籍立委林昶佐褲袋。民進黨立委羅致政、陳亭妃、高嘉瑜提「立法委員行為法第7條修正草案」,增列立委「不得有性騷擾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藍綠立委7月在監院人事攻防爆發推擠衝突,民進黨立委范雲遭國民黨立委陳雪生以肚子頂3次,國民黨立委陳玉珍也做出伸手進無黨籍立委林昶佐褲袋。民進黨立委羅致政、陳亭妃、高嘉瑜提「立法委員行為法第7條修正草案」,增列立委「不得有性騷擾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
立法院7月在監院人事攻防時,爆發嚴重推擠。范雲說,當時感覺有人在頂她,轉頭發現是國民黨立委陳雪生,「至少頂我3次,用他的肚子」,她覺得很不舒服,立刻抗議,陳雪生還說「用肚子不會懷孕,不是性騷擾」。范雲已到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求償50萬元。
羅致政、陳亭妃、高嘉瑜提案修改「立法委員行為法第7條」,根據提案說明,台灣目前關於性騷擾相關規範,分散在「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三個法律中,而立法院亦分別設有「立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及「立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但礙於立法委員不是立法院員工,並不適用上述兩個要點,若有委員在議事攻防過程中,遭遇性騷擾或性別歧視言論,則無法向立法院申訴。
提案表示,以目前立法院的性別來看,已幾近達平等,惟立法委員行為法中,卻無相關禁止性騷擾及性別歧視的規範,為更加落實性別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同時國會殿堂作為表率,明文規範立法委員出現性騷擾及性別歧視的言論或行為時,應交由紀律委員會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