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委破壞議場須賠41萬 文資委員:身為立委卻遊走法律邊緣
〔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為抗議陳菊被提名擔任監察院長人事案,6月28日破壞有文資身分「歷史建築」立法院議場,恐違反《文資法》第106條,最高可處30萬至200萬元罰鍰,台北市文化局今邀集文資委員召開諮詢會,最後認定藍委破壞議場「設備」而非附屬設施,未違反《文資法》,因此不開罰,但仍要賠償立院損壞物件41萬的費用;但文資委員在會中重話批評,身為立委卻還遊走在法律邊緣,下不為例。
文化局副局長田瑋會後受訪表示,今出席人有文資委員劉淑音、薛琴、劉宗德、詹添全,國民黨團代表是總召林為洲,立法院總務處派秘書,詢問事發經過、破壞情形、賠償情形,並問總務處這次國民黨團破壞與兩年前時代力量前立委黃國昌敲破立院議場多個大門玻璃的比較,以及為何這次國民黨團破壞後,為何立院總務處沒有依照文資法,報修復計畫就逕自進行修復施作等問題。
田瑋說,國民黨6月28日破壞主席台、地毯、皮門、窗簾、椅子、麥克風系統等,第2次(7月16日)破壞玻璃、窗簾、主席台、擴音設備、計時器,分別破壞20萬左右財物,合計約41萬元,立院總務處9月7日已向國民黨團索賠,林為洲也說會支付。
田瑋指出,最主要的問題還是《文資法》第106條,是否損及歷史建築,林為洲主張和黃國昌一樣,沒有損及建物本體,立院總務處則說這次國民黨團破壞得較嚴重,但文資委員、文化局質疑,為何總務處不依照文資法,先向上呈報核准後再修復?總務處則說認為國民黨團損壞的是「設備」,而非建物設施。
田瑋說明,總務處主張損及的是設備,就這個層面,《文資法》其實也罰不到,但文資委員也有建議,說立法院是法律制定的機關,立委自己都遊走在法律邊緣,對於文資的態度,非常不好,建議文化局和立院總務處,在這次結案後,即刻管理維護辦法,確認立法院中哪些屬於設施、設備,下不為例,應該嚴格執法,立法院總務處也向所有立委宣達。
立院議場遭破壞並非首次,兩年前時代力量前立委黃國昌不滿立院要審《勞基法》,敲破立院議場多個大門玻璃,但最後因沒傷到建築本體,文化局讓立院秘書處自行恢復,時力也自掏腰包把門窗修好,因此未裁罰。